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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人员工作职责桂林山芝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主要人员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桂林山芝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依法召开。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总经理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受董事会的委托,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三条公司总经理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五条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四)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自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者;(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七)非自然人者;(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该选举、委派无效。第七条公司董事可出任总经理,但监事不得出任总经理。第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第九条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为正副总经理人选由各股东推荐,由董事会聘任。第十条公司解聘总经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解聘公司正副总经理,应在解聘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征求各股东意见,由董事会决定解聘。第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经董事会核查,董事会决定解聘。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第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组织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四)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决议、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业务经营、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五)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六)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八)组织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及辞退;(九)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主持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属下全资企业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与董事长商议后,提出公司财务、人事、审计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十三)组织拟定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总体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十四)根据董事会的委托,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所属子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所属子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会制订相应的技改方案。(十七)享有行使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房屋装修、办公用品和礼品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权;(十八)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十九)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二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二十一)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二十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对外代表公司;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二十三)获得经董事会批推的报酬和津贴;(二十四)主持和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二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十六)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但对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一次的权力;(二十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程程序第十三条总经理工作机构:(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法律审计监察、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监察法律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及属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监察、法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企业管理、证券、信息技术和管理、市场营销、资产管理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有关部门(综合管理、计划财务)部门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后作出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按董事会批准后决议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四)贷款担保制度:总经理在董事会未授权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贷款给予担保。(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六)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公司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总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七)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有关部门(综合管理、计划财务)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做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按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达到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需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八)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按规定程序报产权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总经理违反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擅自做出决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对于重大贸易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第五章总经理的报告制度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或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第十八条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第六章总经理的职责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民)、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应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润的各项决定;(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七)不得公款私存;(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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