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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篇一、基本概念1.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3.危险: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包括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4.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无危则安,无缺则全”。Safety指健康与平安。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即可认为时安全的。5.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6.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定义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且也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实施劳动关系的人员。8.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9.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10.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1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具体确定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损失工作日1-299天为轻伤,300天及以上为重伤,死亡以6000天计算。12.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依次或短期内,通过人体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需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通长分为轻度、中毒和中毒中毒。按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13.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电车人员均属于职业禁忌症。14.突发疾病: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经二级以上亿元、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急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事规》的规定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B、C、D类事故。其中包括人身伤亡的有: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轻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但没有明确归类。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铁路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类别《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20):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铁路交通事故(13):机车车辆冲突;机车车辆脱轨;机车车辆火灾;机车车辆爆炸;机车车辆撞轧挤压;铁路起重机械伤害;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铁路登高作业坠落;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急性工业中毒;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铁路交通其他伤害。2.道路交通事故(4):机动车辆伤害;机动车辆火灾;机动车辆爆炸;道路交通其他伤害。3.其他生产安全事故(18):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4.疾病(2):职业禁忌症;突发其他疾病。二、概念存在的差异从《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从业人员概念改变为作业人员,实际适用对象并没有发生变化,但作业人员的伤亡事故范畴相对原来缩小了。使用了“铁路交通事故”的概念,相对“生产安全事故”概念范围大幅缩小。按照法理规定,501条例释义和《事规》释义分别与条例和《事规》享有同等地位,因此在释义中铁路交通事故和作业人员伤亡的外延更加宽泛,对作业过程的界定依然涵盖了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这个过程涉及到的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铁路交通事故都包括进来。但针对具体案例《事规》可依据的条文不够明确,特别是非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缺少相应依据,留下了依据模糊的问题。事故责任认定《事规》第六十八条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㈠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检修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㈡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㈢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统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经终止,在事故救援、抢险、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㈣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㈤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改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责任。㈥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改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㈦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形势的工人员乘坐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业作业的轮式车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责原则1.铁路作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事故各方所附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2.铁路作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问题活动等发生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瑞恩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责任事故。3.铁路企业机动车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发生事故,造成司乘人员及铁路企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并按全部伤亡人数考核。4.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安全管理不善,列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企业的,列车辆配属企业责任。5.铁路企业将机动车连同司机一柄借予或租予外单位临时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借入、租入方责任;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列出借、出租方责任。6.铁路企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第六十九条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脑溢血、心急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或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第七十条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事故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跨年度截止前,该是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要将事故信息同时上报路局工会、社保处和业务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⑵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⑶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⑷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⑸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⑹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3.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根据《关于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通报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兰铁监管安〔2007〕1、2号)规定,在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兰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发生的铁路交通较大和一般事故,均由兰州铁路
本文标题:06铁路劳动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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