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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页第1页质量保证协议供方:供方地址:法人代表需方:湖南荣乐科技有限公司需方地址:法人代表:【第一条】总则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2.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方与供方要共同遵守,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第二条】供方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要求(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部分或全部要求:a.双方签订的检验标准b.需方提供的技术标准c.需方提供的图纸d.产品如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供方需同时满足如供方仅属于代理公司,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需按国家或原厂家的技术标准执行。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为依据。(2)供方应对出厂或代理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用打√的方法选取)(√)检验合格标签(每小包装)(√)RoHS检测报告(首批送货时提供)(√)出货检验报告(每批提供)(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岐义时,解释权在需方质量检验部门。共7页第2页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参数、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2)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需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3)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必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对提供需方的物料进行标识。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委外加工。3.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1)供方提供的批量物料均为已在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封过样的物料,批量供货在需方生产检验过程中,批次合格率应满足1个月内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0%;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5%。如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并经双方确认属供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时,需方有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a.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供方,并提供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次检验报告(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质量反馈信息单等书面文件给供方,供方应该1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需方有权整批退货,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合格品补足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除支付需方每天人民币叁百元损失外,同时需承担需方生产停线时造成的工时损失费用及客户存在的降价或者取消订单的经济赔偿风险。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使用时,可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共7页第3页1%~5%。b.供方严格按照需方来料允收及拒收标准提供物料,连续2批无改善,需方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扣款以此类推,最高10%,且需方有权到供方现场进行推动、改善。来料允收标准:按抽样计划标准执行(致命缺陷0.01,严重缺陷1.0,轻微缺陷2.5),不良率控制标准:塑胶件≤5%;PCBA≤2%;触摸屏、显示屏、喇叭≤1%。C.如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3个批次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需方无需承担对供方的任何赔偿费用。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产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2)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该积极组织整改,并在需方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因供方对需方反馈的质量信息没有按要求答复或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罚100元。(3)异常处理处理时效性:当需方出现来料异常时,供应商要求在24小时内给出回复,并在72小时内提供相应的回复报告及改善措施,如供方超出回复期限,需方则按照每天100元对供方进行处罚。(4)持续改善有效性:需方每月对供方来料异常改善状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需方反馈至供方,连续两月评审无改善,供方有权取消合作关系。(5)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a.检验费(Ff):需方对整批中不合格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抽样检验的而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30元/小时/人b.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c.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需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需方的客户处使用,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共7页第4页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所有运费、返工费);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货严重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6)质量赔偿的申诉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质量管理部申诉或3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需方质量管理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在3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需方质量责任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比对的便利条件。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4.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5.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第四条】供方的供货责任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2.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指定地点一般为公司生产所在地,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共7页第5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如无故拖延交期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应按不低于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交纳滞纳金。3.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4.交货及需方退货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5.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6.备料: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易损件指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恢复质量特性或质量稳定性较差的物料),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供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损坏的物料由需方承担。7.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8.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9.保密约定:供方承诺在业务合作中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息的属于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活动、技术信息等)。10.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第五条】需方的责任1.物料管理及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共7页第6页方应将样品留样封存。2.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3.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第六条】违约责任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2.供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7天内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超过30天不办理退货,需方并代供方就不良品作出相应处理,如丢弃、销毁等,供方无权过问并索要任何经济赔偿。3.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七条】协议解除1.当供方的产品质量或行为需方不认同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需方应以函告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周内与供方核对清应付款项。2.供方单方解除协议,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有权追究因供方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3.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第八条】其他补充条款a)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在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3.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共7页第7页供方(盖章):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标题: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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