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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培训大纲(民事)第一编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学目的和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是一门重要的课程。通过学习,使初任法官充分认识到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第一章法官的职业道德第一节道德与职业道德第二节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第三节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一、忠于职守,精通业务二、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三、谨言慎行,保守秘密四、刚直不阿,依法平等五、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六、严肃执法,领会政策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第二章审判纪律第一节回避制度第二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节保密制度第三章加强自身修养争做合格法官第一节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第二节要加强道德修养第三节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第四节要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法律第二编民事审判实务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授课和学习,使学员掌握初任法官审理常见的民事案件的基本常识,为担任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并达到较好的办案效果打下基本技能的基础。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作用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点介绍一些特殊主体,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主体,注册的商号作为主体的问题。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注意讲清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法律限度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某些权益。注意介绍物”、“某些权益”的概念,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对办案的法官是至关重要的。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部分民事关系)进行审查,最终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强制违反民事义务的义务主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线,是解决实体纠纷的脉络。2.每个民事案件,可能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纠缠着,把握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就是理清了办案的思路。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之后,进入到诉讼阶段而引起的受诉讼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2)主体不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出现了起决定作用的人民法院这个主体,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参与人中,也出现了鉴定人等其他人员。(3)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具有法定性。(4)客体不同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主体)的实体请求。2.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割裂,而是相互影响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发生争议而产生的。法官要充分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果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的话,就会影响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会影响案件的质量。比如,会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实体处理。四、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与处理1.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混同2.同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混同、变化3.法律关系的处理第二章家庭婚姻财产案件审理实务教学目的和要求: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强调此类案件应注重调解,强调团结,严防矛盾激化;介绍新类型问题的探讨。第一节婚姻案件审理实务一、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判决离婚的标准。二、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注意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债务必须是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明知的;三、非法同居案件的处理3.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区分;4.对夫妻一方的承办经营权、特定收益的处理;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问题。五、对现行婚姻法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之处:1.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2.审判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四、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注意掌握婚姻法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事实婚姻的区别。1.在立法体例上,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除调整夫妻关系之外,还调整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2.确立“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3.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度”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制度”。第二节财产继承案件审理实务一、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准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包括推定死亡的时间认定),对于正确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遗产的范围,是很关键的。二、遗产范围的界定1.能够作为遗产的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将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将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划在遗产之外;必须是合法的财产。2.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要进行分析。3.对继承人身份的认定:(1)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理;注意把握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以确定其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注意区分具体案件中存在几个继承法律关系,尤其是案件中如果穿插有转继承的,应根据各自的继承法律关系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案件的处理。(3)遗嘱继承应先于法定继承执行;遗嘱无效部分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第三节析产案件的审理实务对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一般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析产时,应有利于财产的充分使用;注意优先权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第三章房地产案件审理实务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一、立法目的二、适用范围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的一些法律概念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纠纷)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纠纷)五、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预售纠纷、现售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六、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三节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一、参、联建纠纷的处理二、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处理三、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及法律体系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转变、《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诞生、私法向公法化发展。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长期缺少单一的劳动法律,以政策、文件调节劳动关系,公法向私法发展。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指导思想,劳动法为纲,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部有关规定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四、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劳动法的公法性与民法的私法性2.调整对象的窄与宽3.争议处理的司法途径与准司法途径第二节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实务一、仲裁前置的规定及适用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四、管辖法院的确立第三节劳动争议案件实体处理中的实务一、用人单位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二、劳动者主体的确定:取消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只要是劳动者,都有劳动法的适用。几种特殊主体:人才、教师、外地农民工、下岗工人、兼职人员。三、劳动合同中的相关问题:1.劳动合同的形式2.劳动合同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3.无效劳动关系的处理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期的认定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续签、补签或终止2.支付经济补偿金3.赔偿其他损失五、社会保险争议中的有关问题第五章侵权损害案件审理实务第一节侵权损害之债的概述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上也称“侵权损害之债”,是指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对自己致人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侵权损害之债的构成要件:由于侵权损害引起的法律关系有这种特殊性,因此要严格注意它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2.损害后果的存在(1)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并没有造成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也不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2)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查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能确定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某一侵权行为是某一般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认定该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考察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它来判断损害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4.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的法定性一般说来,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外。由于侵权损害之债的性质是侵权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所以,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二、赔偿的法律适用原则1.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处理原则和精神。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我国民事经济领域的普通法,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其余部门法只是从不同的具体领域来进行局部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并不矛盾。2.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不同的案由,可以适用的部门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等。(可具体介绍这些部门法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实务一、交通事故的界定二、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肇事者的认定2.原告资格的确认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第三节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案件审理实务一、侵犯人身权的概念1.侵犯人身权的理论上的定义2.民法通则中对侵犯人身权的定义二、侵犯人身权引起的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1.赔偿原则2.案件的实体处理第六章相邻权纠纷案件审理实务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因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第一节相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和趋势一、受案范围不断拓宽目前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由原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通行、排水、用水等方面扩展到城市住宅中防险、排污、通风和采光等领域,现代社会的城市居民大都居住在大楼、公寓等整幢住宅中,因自用部位和公用部分使用不当又发生了种种相邻纠纷;也有个别的要求生产企业停止有毒气体外泄、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饲养鸽子带来污染等新类型案件。二、群体性诉讼有所增加三、相邻当事人情绪对立,调处难度增大第二节相邻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对相邻纠纷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因行文简略、笼统,给处理纷繁复杂的相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对相邻关系的主体,在我国立法上并不明确,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等各种不动产的合法使用人。二、正确认识相邻关系的客体相邻权是法定物权的一种,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一般物权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三、相邻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相邻权从属于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延伸和限制,只要所有权和占有权不丧失,即使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相邻权,其相邻权也不因时效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对于相邻权来说,因为相邻纠纷的侵权行为一般为继续性的侵害行为。四、严格执行相邻纠纷中涉及违章搭建处理的程序问题五、规范相邻纠纷中的鉴定(由相应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测试和鉴定)六、慎重对待相邻纠纷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七、统一执法尺度的问题亟待引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重视第七章债务纠纷审理实务第一节新形势下债务纠的特点纠纷第二节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三节审理债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编民事审判常用法律教学目的和要求: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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