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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第三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第五条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七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第八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2、水文分析与计算。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第九条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第十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1、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4、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第十一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一)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不少于3年。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3)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10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二)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3)熟悉和掌握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小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近3年内承接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第三章单项业务资质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水文调查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二)水文测量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三)水平衡测试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6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四)水能勘测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五)水文分析与计算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六)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七)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八)水质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九)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十)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设施和设备;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第十三条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水文调查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二)水文测量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三)水平衡测试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四)水能勘测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五)水文分析与计算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六)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七)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八)水质评价1、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九)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
本文标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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