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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及对策思考作者:丁良喜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很大程度地保障了依法行政,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情况还比较明显。本文主要针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不力;对策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0308-01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舆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或合理性)进行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得好坏,取决于行政执法监督是否有效。目前,在我国,由于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所造成的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知法犯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显得十分必要。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一)行政执法监督对象不明确。任何一个完整的监督过程,除了要有主体和监督标准外,还必须有明确的监督对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行政职权的运行,即行政行为。因而,行政职权划分是实现监督对象明确的前提。而我国行政领域存在大量职权划分模糊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职权的划分只在大致范围内界定,而不注重每项职权的细化及具体落实;另一方面,《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法,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的法定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并不完善。(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顺从授权方式来看,现代政治学研究表明,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是一致的。在我国以上级党委为核心的权力体制中,上级统管下级,下级向上级负责。上级是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因而自上而下监督基本能够落到实处;下级在人事、财务、物资等方面受制于上级,因而无法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同级之间相互监督也难以实行。龙源期刊网(三)行政执法监督意识淡漠监督意识是指行政监督主体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客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行政监督主体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行政监督效能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素质,特别是专职监督主体的素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维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是专职监督职责对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专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实际中,有些监督主体缺乏学习,不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不了解监督的重要性,对监督的原则、方法及有关程序知之甚少,造成事实上不会监督。有些党员干部利己主义思想严重,过分计较个人得失,对腐败等现象怕给自身带来麻烦而造成实际上不敢监督。(四)行政执法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弹性大依法监督才能有效监督,行政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影响监督效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强了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监督法规还不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监督法律体系,某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监督立法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利于准确及时地纠正行政违纪违法行为。(五)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机制我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至于大众传媒等,呈现了多元化的特点,也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各个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缺乏合理分工,缺乏系统性和约束性,被监督者往往轻而易举地从监督网络中游离出来。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策(一)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效力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法规和制度,使监督和被监督两个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实现有效监督的一个根本性环节。首先,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素,行政职权划分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在界定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改变我国行政权力划分“宜精不宜细”的做法,使行政职权的界定法制化。其次,应制定《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既可以保证监督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力,又可以防止损害监督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目前我国在龙源期刊网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已有监督程序的原则规定,其他监督形式在程序方面尚无专门法律规定。(二)理顺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首先,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使监督机关不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干扰,独立开展工作。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实行党政职能分开,理顺党组织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保证政府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使党组织较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实行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真正发挥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功能。(三)提高监督意识具体说,要消除三种心态,即监督者的崇权心态、看客心态和被监督者的特权心态;增强“三个意识”,一是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权力意识,二是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服从监督的公仆意识和平等意识。为此,要形成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制度和激励制度以及对打击报复者的鞭鞑措施和处罚机制,特别要把有无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考核结果同干部任免结合起来。(四)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我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种类较多、各有所长,并且都有自己存在的合法依据。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形式是在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部门设立的,因此各个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缺乏合理分工,对某一监督对象谁主管、谁协管、管到哪一步?缺乏明确规定,由此在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空白地带或相互冲突的现象,致使已设立的监督机构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造成内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通过法律将各种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对象及其范围予以科学划分。笔者认为,可以把行政执法的监督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第二层次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三个层次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对监督对象进行分工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各种行政执法监督之间的协作,使之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参考文献:[1]王国炎、钱少明等著《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执法实务》,人民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2]《当前依法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54期三版[3]梁津名著《关于强化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龙源期刊网[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发行部,2004年版作者简介;丁良喜,男,助教,南昌理工学院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
本文标题: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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