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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商务部13号令建设部89号令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第三十六条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一)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施工)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废标的规定汇总表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第三十七条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本文标题:国家有关废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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