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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对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作者:郑莹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的扩张,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及与上下游客户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财务担保关系。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同样面临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审批、反担保设置、跟踪管理等环节较为薄弱,形成现实和潜在的担保风险,一笔担保发生风险就可能会通过担保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导致担保方甚至整个集团爆发财务危机。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担保风险现存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投资规模扩张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除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外,形式多样的银行贷款则成为企业增加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同样面临着向资金提供方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子公司以及重要上下游客户担保的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不断增加。现行法律体制对虽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着不少限制,但如何把对外提供担保与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统一起来,有效控制担保风险,降低担保损失,值得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深思。一、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企业在担保活动中应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其中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即“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级国资委也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集团类国有企业对本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本企业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遵循以下原则:(1)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额度。(2)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国有企业单独提供担保或担保额度超过按持股比例所应承担担保额时,应由其他股东以所持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应承担相应责任。集团类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间可提供担保,并报母公司批准。对各类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二、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龙源期刊网担保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受对信贷资金的强烈需求和风险意识不足的影响,多数国有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在现有国资监管体系中,擔保多被限制在集团内部或同级别的国有企业间,一些人认为被担保对象是集团内企业,且对方之前均能按时到期债务,从未承担过任何担保责任,所以担保是没有风险的,因此在担保审批、流程管理、后续跟踪等环节放松了思想警惕。在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讨论时,很少对担保存在的风险提出疑异,更有部分企业以传签形式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这种在形式上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作法,实则使担保风险被人为地无视并忽略。2.集团母公司“被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在现有信贷环境中,银行、金融租赁等机构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强制要求集团母公司对其参、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一方面,在贷款企业可以提供资产抵押等其他担保措施的同时,仍要求叠加母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而言,银行单方面拒绝接受民营企业或自然人股东提供的保证担保。这使得集团公司担保规模接近甚至超过自身净资产规模,加大了集团公司的担保风险。3.同比例担保遇到瓶颈。一是合作银行不认可非国有股东的担保能力。内陆省份的一些金融机构只认可国有大型企业的担保能力,极大限制了除国有之外的其余股东的担保能力。二是股东不愿提供担保,目前国有企业在经营扩张过程中与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合作较为广泛,这些股东多数不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且也不愿配合采取担保措施。三是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东无法提供同比例担保,且无法设置有效的反担保措施。4.反担保措施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反担保措施多选用被担保企业的资产抵押、其余股东股权保证等反担保措施,虽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和资产抵押的法定登记,反担保措施的程序合法、完善。但从资产归属的根源看,其余股东的股权保证和被担保企业的资产抵押实为同一标的物,一旦被担保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很可能已经所剩无几,其余股东更想趁机出售股权甩掉包袱,那么集团母公司在全额或部分代偿后,就会面临无对象可追偿、无资产可弥补损失的情况,国有资产面临实质性的损失风险。5.随意提供业务担保。部分国有企业为完成考核任务,急于争取订单、扩大销售规模,忽略或忽视一些潜在风险,随意提供业务担保,给企业未来埋下经营隐患。如:A集团下属的B公司为贸易类企业,与其供应商甲公司合作多年,未报A集团批准的情况下,出具了付款承诺函,表明“对甲与乙签订的一年内的采购合同提供担保,若甲到期未付货款,由B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后期甲未能如约付款,乙对甲与B公司同时提起诉讼,法院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经营房产。由于甲公司股东出逃且无有效资产可执行,B公司面临着大额付款义务,国有资产损失严重。6.后续跟踪不及时。多数企业较为注重担保决策程序,忽略担保的后续跟踪管理。特别是最高额担保,由于主债务履行期较长,且借入偿还较为频繁,担保方一旦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后,在担保期间内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掌握不全面,资料更新不及时,错失发现风险、采取措施的有效时机,一旦发生代偿很难收回,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龙源期刊网三、对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几点建议1.加强担保管理,控制担保规模。企业应根据发展、结合实际,细化担保权限、审批流程、跟踪分析以及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制度,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应注意到处于高位的担保比率,要通过提高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产和资源优势获取资金,增强被担保企业自主融资能力,控制并降低担保规模,降低担保风险。2.争取同比例担保的同时夯实反担保措施。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提高话语权。研究制定对股东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义务的制约措施,争取各股东按所出资比例同步提供担保。对确实无法同比例担保的,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并不断探索更为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如增加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财务的无限连带等方式、通过完善反担保的行为方式提高企业的法律保障、规范相关合同文本以减少法律争议,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担保风险。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对外担保是一种或有负债,它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加之被担保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存在非国有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等,一旦发生代偿,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提高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对担保行为重视程度,增加风险意识,并将其贯彻落实至担保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4.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保后跟踪力度。企业要通过建立担保后的跟踪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动态分析,以及时防范风险。通过建立企业风险防范的紧急处理预案,提高企业在不利状况出现后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在风险发生后能积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降低国有资产损失。
本文标题:对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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