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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1页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前言本章主要内容有:物权的效力;物权保护的措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及取得与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抵押权的效力;质押权的设立;留置权的成立。第一节物权法总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国《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2页物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集合物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一间房是独立物,一片房是集合物,即使一片房都是张三的,产权证书上也不能登记为“一片房”。法律有特别规定:本章第五节涉及到的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单个的特定物,而是集合物。)(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3页(3)财产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中。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物权是支配权(1)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即权利人对物存在实际的管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力行使方面;(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1)一方面,是指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任何义务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4页(2)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果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并存(与前一句矛盾,既然“不相容”,就不能并存。应该说“如果两个同一类的物权同时并存”),那么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例如,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权利人具有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实现并获得清偿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物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排他的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2)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3)对世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4)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针对任何侵害人主张权利,行使物权请求权。【例题·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担保物权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5页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一件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包括一件共有物上也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选项D正确。一物之上是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的,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和数个用益物权,选项ABC错误。2.优先的效力。(1)对外的优先性,即物权对债权的效力。①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效力。③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着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如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一般债权。(2)对内的优先性,即物权对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性质不相矛盾的数个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或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①性质标准。根据权利的性质判断哪个物权优先,标准是:同一物上,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立的基础性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与在同一物上设立的其他限制物权相比,实现顺序要居后。②时间标准。根据权利取得的时间界限判断哪个物权优先,标准是: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这一规则对不同类的物权并存不适用,例如,后面讲到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不受时间约束)。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的效果。3.追及的效力。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4.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权请求权。(三)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和他物权(1)所有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2)所有权是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他物权的主体是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他物权的内容受限制及不完全,所以他物权也被称为“有期物权”。(1)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区别:(1)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6页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并不是对标的物的利用。(5)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从该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区别:(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等。【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物权是指物的所有权B.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C.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D.物权的标的是物以及与该物有关的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故选项A错误。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选项B错误。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故选项D错误。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1)种类法定。一方面,物权的具体的类型必须要由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不予保护)。(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7页事人设立动产质押而不转移占有,不设立质权)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公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意义。对物权人而言,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的变动未能进行公示,法律并不承认其具有排他的效力。(公示的目的: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存在,以承担不作为的义务)(2)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就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即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物权公示的方法,原则上采用两种,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三)物权的保护1.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权利。2.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4.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注意: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的区别在于,排除妨害的情况下,妨害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害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例如:张某家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李某的院子里,摇摇欲坠,枯枝下面正好是李某停放汽车的位置,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把枯枝砍掉。)(3)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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