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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1568、1571、1569、1576、1575、1570、1572、1573、1574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一、“13规范”的特点1、确定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5、注重了与2013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衔接;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与工程结算的原则;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14、增强了规范的操作性;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二、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计价规范〉“13规范”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增加11章、37节、192条;1.总则1)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08规范”: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2)附录A~F上升为国家计量规范.2.术语新增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工程成本等29个术语。3.一般规定1)增加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条款;2)将风险列为一节,并上升为强条。4.工程量清单编制1)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加了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2)税金中新增地方教育附加。5.招标控制价1)投诉日期“开标前5天”修改为“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2)细化了投诉的条文。6.投标报价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操作性更强。7.合同价款约定明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8.工程计量1)新增工程量按国家计量规范的计算规则计算的规定,为强条;2)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计量的不同要求作了规定。9.合同价款调整对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作了明确规定。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新增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总价项目的支付分解的规定.11.竣工结算与支付明确了竣工结算及其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结清等规定.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新增协商、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结算处理。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新增内容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17.附录规定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三、“13计量规范”变化1、结构调整1)将“08规范”附录A建筑工程、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归并,更名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2)将原“08规范”正文“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归并入各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2、项目设置1)保持规范的统一性,各专业工程设置体现专业特点;2)趋于完善,增补了新项目;3)取消淘汰的项目;4)为方便计量、计价,拆分部分项目。3、项目特征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删除无意义、无价值的规定。4、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部分项目采用两个以上的计量单位,提高使用规范的灵活性。5、工程量计算规则坚持统一、方便计量、规定严密,唯一的原则。6、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的修订,保持施工工序的完整。7、其他变动1)关于措施项目①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②不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土壤和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划分标准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4)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5)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本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包括了模板工程,不再单列。若是成品,按成品价(含模板、钢筋、混凝土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6)关于钢筋施工搭接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7)关于门窗、金属构件按成品计入综合单价。如采用现场预制,应包括所有的费用。8)关于垂直运输机械①采用以“m2”、“天”两个计量单位供招标人选择②项目特征中不列“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种类和台数”,便于招标人编制控制价使用。四、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1、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相应土方工程量内。(“13规范”规定: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注9: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2、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模板编码执行对应实体项目。3、“13规范”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区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编码列项。4、“1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其计量单位的选择按方便使用“09计价定额”计价的原则确定。5、“13规范”岩石与“09计价定额”对应表6、“13规范”土壤与“09计价定额”对应表7、“13规范”金属结构、门窗工程系按成品编制项目,在使用“09计价定额”组成综合单价时,金属结构按制作、运输、安装组成综合单价,门窗工程根据定额项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按成品安装或制作、运输、安装组成综合单价。8、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装饰工程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按“09计价定额”的规定计价。9、仿古建筑、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按“09计价定额”建筑工程执行。五、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的理解与运用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计价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定目的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对象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计价活动的从业人员2术语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9风险费用:隐含于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交纳的规费和税金。不含利润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増、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工程量偏差(增加内容):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加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增加内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1.1使用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性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条文)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条文)一般规定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新增内容)3.2.1……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一般规定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新增内容)3.3.3对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一般规定3.4计价风险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制性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文)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强制性条文)(5个要件缺一不可)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性条文)4.3措施项目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强制性条文)4.4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4.5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4.6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制性条文)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
本文标题: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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