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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主讲教师屈振辉(副教授)行动电话13974846243电子邮箱quzhenhui771105@qq.com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以司法的方式处理前述甲乙间的纠纷,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规范;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接受证据法的规制。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架构,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本案中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有关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可以被提交法庭?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今各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且事实上自成一体,构成一个独立部门法的独特调整对象。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上)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下)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表现为:多数证据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即只在当事人援引证据法的规则时,证据法才发生法律效力。很多证据规则尤其是可采性规则完全是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他们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收集、筛选和保全证据,可以事先让证人知晓那些可能在交叉询问中出现的提问,可以就证人出庭后在证人席上的行为举止提出建议或者使用其他类似的“教练”庭上作证技术,可以挑选和准备鉴定专家。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上)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与超强的职权主义是其证据法模式的共同特点。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下)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表现为:这些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当然的强制性。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的证据法模式是完全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正日益呈现出融合靠拢之势。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字面的理解字面上看,证据法可以被解读为有关证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法系间的差异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比较明确、简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联邦证据规则》与英国的《1995年民事证据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等。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这显然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我国的情况(上)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这一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学术界对证据法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立法或司法层面来看也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我国的情况(下)该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核心领域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明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者保障作用的规范,如伪证罪、司法鉴定体制、物证技术鉴定规程等事项的规定。重中之重是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具体包括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四、证据法的渊源任何国家的证据法渊源都与其法律体系存在密切关系。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法律层面;法律解释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国际条约层面;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二章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上)中国古代奉行“定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原则,所以审案官员常用刑讯来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词。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便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应运而生。“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判定案件事实。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下)“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下,当事人不是用证据和理由的陈述去说服法官接受其诉讼主张,而是祈求神灵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换言之,神明的示意不是证据,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明示。“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后,人类断案的方式逐渐由“非证据裁判”转向“证据裁判”,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此意义上讲,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实际是借用法律术语。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上)中共中央在1955年做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做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于是,我国学者多把它作为界定证据概念的法律依据,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定义。二、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下)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是“事实”,因此可简化说“证据即……事实”。刑诉法第42条在列举了物证、书证等7种证据之后,又明确指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难以自圆其说。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一)从司法实践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概述所谓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即证据要进入诉讼活动的“门槛”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质。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特征的证据才可以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为证据设立的“门槛”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要求是相通的,即诉讼证据应具备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关键术语[关键术语]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非法定形式证据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案例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概念(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上)《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有以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下)上述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第三、专门以法条列举。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由来主要继受前苏联的证据制度:前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简言之,前苏联学者认为证据概念是内容、形式和取证程序三者的统一。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物证(上)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物证(中)对物证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点:物证是一种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独立
本文标题:证据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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