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合同是当事人所作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一种“许诺”或“允诺”。大陆法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二、合同的分类(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二、合同的分类(四)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法定或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所进行的分类。商事交易合同以不要式为常态,要式为例外。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二、合同的分类(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合同名称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进行的分类。(七)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八)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九)一次性给付合同和连续性给付合同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三、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各国的商事合同立法1、大陆法国家:把合同法作为债的原因之一,作为民法的一篇。2、英美法国家:判例依然是规范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3、我国:从“三足鼎立”到“一统天下”。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规范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即有效成立,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成立只是生效的条件之一)。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上把订立合同过程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与承诺,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要约表示承诺,意思表示即为一致,那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且这种建议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合同即成立的意图。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其受要约人:相对方。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表明要约人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内容必须确定、具体;确定:必须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能够正确理解;具体:应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有效要约的条件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的作用在于引起相对人的承诺,以使合同成立,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相对人无法对要约承诺。(3)要约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是否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呢?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原则上不认为普通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是,英美法认为,如果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构成要约。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卡利尔诉石碳酸烟丸公司案碳酸烟丸公司以广告的方式发出如下要约:“凡按照印刷的说明每天服用三次烟丸剂两周后如患流行性感冒或任何由于着凉引起疾病的人,即付100英镑酬金。”并附带说明,该公司于联合银行存在1000英镑,“以表明我们对事情的诚意”。卡利尔女士按照说明的要求服用了该丸剂。她此后患流行性感冒并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予酬金。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法院认为,1000英镑的情况说明,应视为对要约具有诚意的证明,这种要约即有可能被许多人承诺,而该案的卡利尔女士是在履行所规定的条件情况下承诺的,所以合同已成立。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P43例3--4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I)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3、要约的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取得承诺的资格。不能随意转让,但可放弃。在强制承诺的情形下,承诺是一种法定义务。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适用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最起码同时到达(后发先至)。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2)要约的撤销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①英美法: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②大陆法:普遍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③公约的规定兼采两大法系的制度。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5、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间,就应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英美法)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即告失效。(1)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2)因由要约人撤销而失效。要约一旦被撤销即告消灭。(3)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终止。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即表明受要约人己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案例: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克赛公司原告卖一台机床给被告,开价75535英镑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逢通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被告在复信中只同意75535英镑的价格,未提价格浮动条款。原告匆忙中签了字,并通知了被告。待交货时正值通货膨胀,原告提出价格上浮2897英镑,被告拒绝。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要约进行了修改,只同意价格条款,这一修改实则是拒绝原要约而提出了新要约,原告签字表示承诺,因此原告败诉。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二)承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承诺的构成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就必须根据规定的传递方式办理。要约人在要约中未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的,承诺人一般应根据要约所采纳的传递方式办理。(3)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2、承诺生效的时间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投邮主义承诺于承诺的信件或电报寄出时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几乎得到了一致的采纳。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2)收邮主义又称“到达主义”,指承诺于承诺的文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得到了遵循。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最重要理由:如果承诺的文件在中途丢失,依投邮主义,合同已成立,要约人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合同的约束。因邮件丢失而导致的风险由受要约人承担更公平,因为该方作为文件的投递人,可采取措施防止这种风险发生。国际商事领域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之前撤回,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因为各国法律对承诺生效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承诺人是否能撤回承诺的问题上也有相应的不同规定。3、承诺的撤回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P46例3-6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5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000美元汇入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5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问:卖方能否这样做?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英美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才具有订约能力。未成年人只有购买自用必需品的签约能力。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中国法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2.德国法不具备签约能力的人区别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①未满七岁的儿童;②出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③被宣告为禁治产者。上述无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受到法律上的一定限制。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零用钱”条款。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3、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国法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为:①未成年人,②禁治产人。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根据英美法,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4.英美法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1)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之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在适当时间内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法第三章被宣告精神错乱后所订合同,一律无效。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前所订合同,
本文标题: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071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