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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做是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如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政府采购被喻为阳光下的交易•理想的境界:如同玻璃缸的金鱼公开、公平、公正:怎样做才好?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透明性原则,有时也称公开性原则,它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诸于众。•在政府采购制度中,透明原则贯穿于整个采购程序中。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的公开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公开的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公开的内容•(1)公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2)公开政府采购的项目:名称、种类、数量、规格与技术要求等。•能否指定品牌?•规格技术要求!•(3)公开政府采购的条件:合同要求、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等。“四川省卫生厅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资质认证加分的设定:根据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有很多资质认证方面的分数,比如投报品牌销售量在IDC(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排名,排名最高的可以得到5分。•“原厂商售后服务通过COPC-2000认证的得5分”•软件项目的招标文件显示“供应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参与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的国家“十一五”、“十二五”、“863”、“技术创新基金重点科研课题或项目”以及参与制定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都可以作为加分项目,这部分分数达到12.5分。此外,供应商还要提供在川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要缴纳28份才能获得满分10.5分。供应商认为这些条款有比较强烈的指向性。公开的内容•(4)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即使是不便公开的采购过程,采购机构也必须对此加以说明和记录,并经严格审批和授权。•(5)公开政府采购的开标结果•(6)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公开的标准•全面、真实、时效、容易理解、容易获得、合法。公开途径•①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开;•②将有关资料、文件放于采购中心或某些特定地点,以供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索取;•③由采购机构直接向供应商交付有关资料、文件等。•财政部规定了发布信息的三个官方途径:•《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二、公平竞争原则•1.竞争性原则•主要通过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广告的发布形式、时间、费用等。•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政府采购法》第35条: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2.公平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二是待遇平等。(相对原则)•在根据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时,也可以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对本地或本国供应商的优惠规定•(2)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3)其他优惠规定三、公正平等原则•对于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国内的学者胡伟、史际春、邓峰、刘俊海等有着不同的阐述。•公正原则是调整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强调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等边距离。•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应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三、公正平等原则•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方式•1.事前预审:预审公•优点:针对性、及时性•缺点:重复性工作、效率不高•2.开标或询价前审查•优点:效率高•缺点:审查时间短、容易鱼目混珠•3.供应商资格注册登记制度•3.供应商资格注册登记制度•优点:未雨绸缪,减少重复性工作;时间长,审核质量高;•有利于政府采购机关及时、准确地了解政府采购供应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种情况,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建立政府对供应商的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供应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与政府采购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完善。•3.供应商资格注册登记制度•缺点:供应商瞬息万变,信息不对称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供应商是否具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要的充足资金来源,或者具有获得这种资金的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组织经验、财会与业务控制技术,或者获得这些技能的能力;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施工和技术设备设施,或者获得它们的能力;良好的从业行为记录、良好的合同履行记录;是否具有按照采购计划按期交货的能力。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和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员必须在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制定特殊的标准。•能否规定注册资金?关于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3条: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56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四、诚实信用原则“弃标”背后的秘密•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第一中标人A公司以378万元的投标价中标,采购人于8月22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以投标“不慎”、无利可图为由,自动放弃了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有关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第二中标人B公司以397万元中标。•A公司由于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决定,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采购人认为,由于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出的19万元是不合理的。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3万元保证金而放弃中标资格,肯定另有所图。•对此,该县的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弃标”背后的秘密: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如此一来,双方各有所得——B公司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扣除了被没收的3万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高价”围标•20××年8月,长沙某公司为了能在温州市重点工程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投标中中标,其温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于正式投标前,先后3次召集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参与竞标的建筑单位代表,分别在市区万豪商务大酒店茶室等地策划串通投标。8月22日,7家入围单位齐聚一堂,上海耿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办公室以“为保证合理利润”为借口,正式签订了串标协议书,约定由长沙某公司中标,并拿出中标金额的1%作为其他6家投标公司的“好处费”,即每家分得90万元。次日,张某就依串标协议预付了其他6家公司180万元的“好处费”。当长沙某公司以9499余万元的标价中标后,张某又支付了360万元,总共540万元。案发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其他6家参与串标的公司已被另案处理。低价抢标•低价抢标即供货商或承包商以不正常的低价投标,谋取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的,投标价格异常地低于招标机构预定的标底,都可看成低价抢标的发生。低价夺标•某市监督部门在该市某路段路灯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先后收到A、B两家实力雄厚的灯饰装潢公司的投诉:C公司以低于项目成本价中标,使A、B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对其进行赔偿;请求对C公司与采购人新签约的后续工程重新组织招标,因为后续工程合同标的额为40万元,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10%。调查发现,招标过程中,A、B两家公司分别以112万元和109万元的投标价不敌85万元中标的C公司。而C公司的投标价确实低于项目成本价,且C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要求、更换材料,设备质量很差。最终,C公司得不偿失,在依法赔付的同时,商业信誉大打折扣,市场竞争力一时大大削弱……•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如何防止投标人的舞弊行为?•怎样建立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如何防范高价围标•事前防范与事后严惩•高价围标的迹象:供应商数量少、集中、“亲密接触”、最低投标价远远超出工程造价•(1)细致审查招标项目的供应商情况。•(2)招标规则、条款应具有普遍适用性。•(3)尽量避免紧急招标采购。•(4)招标中始终坚持绝对保密的原则。•…….事后:串标惩罚•《政府采购法》第77条: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主管部门应该对该供应商处于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事后承诺•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三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和89万元。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当心可能废标。•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项目负责人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供应商却“大胆”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鉴于此,有人提议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有人提议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也有人提议可以让供应商重新承诺。采购人考虑到再招标时间来不及,就主张让供应商重新承诺来弥补错误,如果供应商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而总报价不变,则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自己有错并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一旦中标,将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合同并履行,特别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总价89万元不变。事后承诺能否替代?•(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此时产生的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予以废标•(2)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造成了违规操作•(3)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响应招标文件,将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也可能因为标价低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应商可以事后承诺来修正错误,那么,所有供应商都以事后承诺来修正错误,将使得采购没有运作,也缺乏基本的公平性政府采购:行走在阳光与阴影之间•阳光下的交易在成长•成长中的阴影待驱散•××省临泽县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光缆(主要技术规格见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07年6月25日至7月9日8:30-17:30•开标时间:2007年7月10日9:00•临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现就该县广电局光缆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参加。•1.招标文件编号GBJGL(2007)35•2.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入网认定证书、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且招标人在此之前必须参加过临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3.投标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4.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临泽县政府
本文标题: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做是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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