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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维权援助,是指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就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维权活动提供的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第三条长沙市财政在知识产权专项下设立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专款专用。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及发生涉外、重大影响—2—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等。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循依法援助、程序公开、服务至上的原则。第五条维权援助依申请启动。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市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第二章智力援助第六条智力援助分为一般咨询服务和专项维权援助服务。一般咨询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申请人就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法律状态、纠纷解决等问题提供解答。专项维权援助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援助事项进行研讨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以下维权援助意见:(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二)涉外、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解决方案的咨询意见;(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自—3—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热线“0731-12330-2”)、网络(网址、邮箱CS12330@sina.com)、来访等途径申请一般咨询服务,即时咨询、即时解答。第八条具有长沙市户籍的公民(含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专项维权援助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一)《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智力援助申请表》(见附件1);(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提交权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本人签章);(四)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五)市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4—查。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按要求补正的,市维权援助机构自材料补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第九条申请专项维权援助服务获得批准的,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同时决定是自行处理还是选定专家处理。(一)自行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二)选定专家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完成。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在收到维权援助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资金援助第十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与长沙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资金援助优先资助发生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法人、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法人。第十一条申请资金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一)《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申请表》(见附件2);—5—(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提交权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关维权费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应当提供近两年本单位经营状况、财务负债等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六)市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市维权援助机构依申请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援助:(一)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万元。(二)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50万元。(三)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0万元。第十三条市维权援助机构每年度组织一次资金援助工作:—6—(一)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二)对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整理分类,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年度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申报表,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审批;(三)根据审批结果对资金援助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第十四条申请资金援助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援助资金,逾期视为放弃。市维权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援助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第四章专家管理第十五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进出、公正审核的原则,由市维权援助机构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或者邀请参加的方式,通过资格审核、初审结果公示、正式聘任的程序,按专业选定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的征集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中具有—7—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七条纳入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身体健康,热心长沙市知识产权事业;(二)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行政执法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担任知识产权事务主管;或者在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实务工作八年以上;(三)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无违法记录。第十八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项维权援助服务选定专家处理的,根据援助事项所涉行业及难易程度,决定是由单个专家处理还是由专家组参与处理,并确定承办的专家:(一)由单个专家处理的,从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一名专家;(二)由专家组参与处理的,从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中选取一个以上、单数个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第十九条由单个专家处理的,市维权援助机构在3个工作—8—日内确定承办的专家,并与承办的专家签订协议,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承办的专家。承办的专家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援助事项,并向市维权援助机构提交一式两份维权援助意见书,同时将办理援助事项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提交市维权援助机构备案。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第二十条由专家组参与处理的,市维权援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参与研讨的专家组组长和组员名单、以及进行研讨的时间和地点等,并将进行研讨的事项、时间和地点通知专家组成员。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按通知时间组织专家开展研讨,专家组成员均应当对援助事项发表意见,并按意见一致的多数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在研讨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专家组组长根据专家组意见向市维权援助机构提交一式两份维权援助意见书,同时将援助事项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提交市维权援助机构备案。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由专家组参与处理的,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在发出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完成援助事项。第二十一条专家的维权援助服务费用,包括专家参与援助—9—事项的差旅费和专家的劳务费两项。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在援助事项完成后15日内,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审批专家的维权援助服务费用。第二十二条专家参与援助事项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援助事项的难易程度,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由单个专家处理的援助事项的劳务费,按2000至3000元/件的标准支付;(二)由专家组参与处理的援助事项的劳务费,按1000、2000、3000元/半天的标准支付;每件专家组参与处理案件的援助服务费用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三条专家办理援助事项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申请人提供规范的服务,接受市维权援助机构监督,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同一专家不得同时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或者有偿服务。第二十五条专家确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援助事项,应当书面报请市维权援助机构同意。第二十六条市维权援助机构每年度对专家开展维权援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长沙市保护知识—10—产权市长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劝退、除名或者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维权援助因如下事由终止:(一)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二)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三)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四)市维权援助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市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回避。第二十九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与维权援助工作的人员进行维权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第三十条申请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金援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追回援助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申请人获得资金援助后,不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援助资金。—11—第三十一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维权援助档案材料。第三十二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一)在办理援助案件中借机敛财的;(二)泄露在援助过程中获悉的技术或者商业等相关秘密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援助资金的;(四)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提供的知识产权维权智力援助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3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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