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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项目备注(一)货物类摄影、摄像设备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含镜头)及零配件空气调节设备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计算机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零配件显示器打印机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含速印机投影仪投影幕扫描仪指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器目录项目备注UPS电源指后备式、在线式移动存储设备指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硬盘保护卡碎纸机服务器含零配件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电视机家具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电梯和起重机锅炉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其他汽车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信息安全产品指防火墙、入侵检测、VPN(商密)、漏洞扫描、网页防篡改系统、网络安全审计、邮件网关、主机安全管理系统产品、防病毒软件(二)服务类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印刷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互联网接入服务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北京市XX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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