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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技术调查:本程序指在飞机/发动机/部附件的维修过程中,以技术改进为目的的工艺改进或维修方法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以及针对可靠性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从技术角度进行调查分析,从而找出问题原因的技术调查方式。1.1.2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MaintenanceReviewBoardReport):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1.1.3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MaintenanceRequirements):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SteeringGroup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1.1.4适航性限制项目(ALI-AirworthinessLimitationInstructions):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做出。1.1.5MPD或OAMP:维修计划文件(MPD-MaintenancePlanningDocumentation;OAMP-OnAircraftMaintenancePlanning)。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1.1.6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收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营运人制订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1.1.7最低设备清单(MEL):营运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1.1.8构型缺损清单(CDL):按照运输类航空器审定相应条款审定合格的航空器,批准在缺少机体和发动机次要部件情况下运行的文件。1.1.9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统或者其部件因发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它原来经批准的工作极限或容差范围持续正常地工作。1.1.10操作程序(O)和维修程序(M):1)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2)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1.1.1航空器空重:指航空器的结构、动力装置、设施、系统和一些作为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一个整体所必须的设备的重量,以及航空运营人认为该航空器所配标准项目的重量。1.1.2标准项目:指该型号航空器所配备设备和加载的液体,这些设备和液体不是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作为一个整体所必须的一部分,但对于同型号的航空器是相同的,主要涉及以下几项,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1)不可用燃油和其它不可用液体;2)发动机滑油;3)厕所用液体和化学用品;4)灭火器、信号弹、紧急氧气设备;5)厨房、酒吧、小卖部内的结构;6)附加的电子设备。1.1.3机队空重:指构成一个机队的相同构型的航空器的平均航空器空重。1.1.4适航指令(CAD):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管理部门针对型号合格审定后在某一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上发现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和使用限制。1.1.5AD: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简称为AD。
本文标题:MRO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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