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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一、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及其特点:法律: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特点: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2.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3.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与只作实体规定,不作或者极少作程序规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既作实体规定,又作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之一。4.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5.法具有普遍性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法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主权范围和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效力。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大有小,各不相同。例如,社团规章只能约束社团成员;宗教规范只对教徒有效。它们都没有真正的普遍性纪律与法律纪律的内涵和作用纪律是指社会一定组织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有用性惩罚性自律性纪律和法律纪律与法律的关系纪律法律相同不同1.制定者不同2.规范对象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内容的多寡详略不同5.处罚的裁定者不同6.处罚的方式和强度不同1.两者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2.违反纪律和法律都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并受到相应的惩处法律和纪律的作用1.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预防作用3.校正作用4.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优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是如何造成的?怎样才能避免?体会违反规则的危害和遵守规则的必要性?做遵纪守法的人做遵纪守法人违反规则的危害性增强规则意识,做遵纪守法的人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有法可依。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什么?你竟敢告你父亲?”国王怒道。“我是遵守国法啊。”告发人辨道。“我刚大谕群臣,为子不孝父母者与为臣不忠君王者同罪,告父即不孝,不孝即不忠,不忠即犯国法,犯法则当诛!”国王说道。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请思考: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从中外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方式有两种,即“人治”和“法治”。以中国为例,古代皇帝处理各项要务依据各项法律如《唐律》、《汉律》、《清律》等,还有八议制度规定了特殊的人犯法可以酌情减免。皇帝金口玉言,一人做主,即为人治。现阶段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为法治。在独裁的国家君主是法律在法制的国家人民是上帝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宪法和法律客体(治理什么)依据领导者中国共产党目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主体(谁治理)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意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条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备条件群众基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案例.思考:①钓鱼事件②开胸验肺事件导读:2009年9月16日,张晖搭载自称胃痛路人被指非法运营;10月14日,孙中界遭钓鱼持法为证清白砍手指。26日,浦东宣布孙中界事件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11月19日,张晖状告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案宣判,交通执法大队被判违法。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车接人。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今年28岁的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人有病,天知否?问天:本来就很弱势的工人该怎么办?看看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的?真实案件回放思考: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审理过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吗?(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1、要崇尚法律的权威2、政府要依法行政3、司法机关要公正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公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树立和崇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增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第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现代法治原则,是反抗特权的武器。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如果人们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宗教信仰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对待如果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对待,那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更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种族平等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宗教信仰平等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可以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作斗争提供法律武器,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2、崇尚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2002年1月在北京主持召开的铁路价格听证会。这是中国首次由中央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现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许多重大问题,政府都通过听证形式来进行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对听证会参加人及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官员问责制实质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中央文件频频发,只问不责为哪般?官员“复出”无疑刺痛了公众的心,它意味着此前的官员下台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种应对方式失去了惩前毖后的警戒作用。纵观近年来的重大突发事件,官方在危机应对过程中的一个普遍做法是问责。但是,从理性上讲,这种问责不是为了解决事件本身只是为了缓解舆论压力的作用。需要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包括明确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是什么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对于中学生来说,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1)、认真学习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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