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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12目录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3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4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5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6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7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三)独立运行原则(四)岗位分离原则8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9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10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11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二)客户的账户体系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12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13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一)客户的申请(二)客户征信调查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三)客户的选择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14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2.账户状态。3.信誉状况。4.资产状况。5.投资风格及业绩。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15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应注意的几点:P225-227,共20点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客户本人签署;当客户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16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二)风险揭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1~4(略)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6.(略)7.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17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8.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9~10(略)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客户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18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19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20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21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1~2(略)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4~5(略)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22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9~10(略)(二)标的证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23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七个条件。(见教材P222)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24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25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26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27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28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9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八、权益处理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30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客户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客户的意愿进行投票。(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三)其他权益的处理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31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
本文标题:7证券交易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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