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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贷前调查第一章贷款受理和前期调查贷款受理和前期调查作为贷前调查部分的初始阶段,是银行发放贷款前的重要环节,也是发放贷款后能否安全收回的关键。这个阶段既是对具体贷款业务进行受理申请的过程,也是对客户进行营销、选择的过程。公司业务人员必须充分把握以下操作环节,提高风险意识,对贷款的是否受理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在源头上有效控制授信风险。第一节贷款前期调查无论对于我行主动营销或向我行提出贷款需求的客户,公司业务人员都应尽可能通过安排面谈等方式进行前期调查。前期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是否能够受理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贷款洽谈,以及是否需要正式开始贷款调查工作。当然,有些情况下(如来电问询),如果客户需求明显不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公司业务人员则无须进行前期调查,在得到上级领导的口头授权下,可直接以非书面形式拒绝客户的贷款请求。如采用面谈方式,可参照如下步骤进行:一、面谈准备初次面谈前,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拟订详细的面谈工作提纲。提纲内容应包括:客户总体情况、客户信贷需求、拟向客户推介的信贷产品等;提纲的形式可以是:一份清单、一张问题表或者一份主题纲要。二、面谈内容面谈过程中,公司业务人员可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6C”标准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现金(Cash)、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和控制(Control)),从客户的公司状况、贷款需求、还贷能力、抵押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客户目前与银行的关系等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一)面谈中需了解的信息包括:1、客户的公司状况: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本构成、组织架构、产品情况、经营现状等。2、客户的贷款需求状况:包括贷款背景、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3、客户的还贷能力:包括现金流量构成、经济效益、还贷资金来源、担保人的经济实力等。4、抵押品的可接受性:包括抵押品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程度等。5、客户与银行关系:包括客户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往来状况、信用履约记录等。(二)面谈结束时的注意事项在对客户进行大致情况了解之后,公司业务人员应及时对客户的贷款申请(此时的申请通常尚不正式)作出必要反应:1、如客户的贷款申请可以考虑(但还不确定是否受理),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资料,并准备后续调查工作。注意不得超越权限轻易做出有关承诺。2、如客户的贷款申请不予考虑,公司业务人员应留有余地的表明银行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第二节内部意见反馈公司业务人员在面谈后,应进行内部意见反馈,使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这一原则适用于每次业务面谈。一、面谈情况的汇报公司业务人员在面谈后,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了解到的客户信息。反映情况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避免上级领导掌握信息出现偏差。必要时可通过其他渠道,如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初步查询。二、会谈纪要的撰写面谈后,公司业务人员须及时撰写会谈纪要,为公司业务部门上级领导提供进行判断的基础性信息。撰写内容包括贷款面谈涉及的重要主题、获取的重要信息、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以及是否叙做该笔贷款的倾向性意见或建议。会谈纪要的撰写应力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内容详尽、准确客观。三、贷款申请的受理实务操作中,贷款申请的是否受理往往基于对客户或项目的初步判断。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在贷款的派生收益与贷款本身安全性的权衡上,公司业务人员应坚持将贷款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遵循任何派生收益都难以弥补贷款损失的原则,对安全性较差的项目在受理阶段须持谨慎态度。为确保受理贷款申请的合理性,在必要情况下,公司业务人员还应将有关书面材料会签风险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或者按程序汇报主管行领导。第三节贷款意向阶段如果确立了贷款意向,则表明贷款已正式受理。在该阶段,公司业务人员应做到: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客户贷款正式受理,或者根据贷款需求出具正式的贷款意向书;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借款申请书及更为详尽的材料;拟订下阶段工作目标计划;将储备项目纳入贷款项目库。以下对该阶段业务流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司业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务必认真理解掌握。一、贷款意向书的出具(一)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区别实务操作中,公司业务人员往往在该阶段将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混淆。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以下根据两者的异同点和注意事项分别说明:1、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但并非每一笔中长期贷款均需做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的贷款操作过程中既不需要贷款意向书也不需要贷款承诺。2、贷款意向书表明该文件为要约邀请,是为贷款进行下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而出具的一种意向性的书面声明,但该声明不具法律效力,银行可以不受意向书任何内容的约束。贷款承诺是借贷双方就贷款的主要条件已经达成一致,银行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书面承诺(这就表明贷款承诺不是在贷款意向阶段做出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二)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1、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权限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各分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出具贷款意向书,没有权限限制,超分行权限的项目须报总行备案。2、出具贷款承诺的权限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各分行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出具贷款承诺。超分行权限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3、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要求对于需要贷款的项目应及早介入、及时审查;在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时要谨慎处理、严肃对待,注意不得擅自越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以免造成我行工作上的被动或使我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有关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具体要求和格式版本可参见:《关于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银信管[1998]313号);《关于对出具贷款承诺函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银险[2000]232号);《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的通知》(中银险[2001]316号)。(三)注意事项1、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如果要求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其中的贷款安排应以授信额度协议来对待。因此,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时公司业务人员首先应明确协议的法律地位,并据此谨慎对待协议条款。2、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格式可按要求自行拟订,贷款承诺的格式要参照总行制定的格式范本。在出具贷款承诺时,由于项目一般尚处于可研批复阶段,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可能尚未到位,存在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公司业务人员要注意贷款承诺的书面表达文字中是否有“落实我行认可的贷款条件”等字样。贷款意向书也应有类似字样,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贷款申请资料的准备在确立贷款意向后,向客户索取贷款申请资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实务操作中,公司业务人员要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性质收集不同的材料,避免遗漏或重复收集,给报审工作或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关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各类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的通知》-中银信管[1997]92号。以下部分内容结合实务操作进行了归纳整理,公司业务人员可进行对照参考:(一)对《借款申请书》的要求客户需要向我行提供一份正式的《借款申请书》。公司业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在拟订《借款申请书》时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此外,公司业务人员还应要求《借款申请书》上由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借款人公章。(二)对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的要求为了获取客户进一步的信息,除《借款申请书》外,公司业务人员要求客户提供的必要材料至少包括:1、无论借款人申请何种类型贷款,都应提供的材料:(1)借款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初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交公司章程(4)借款人的贷款卡复印件(5)借款人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期的财务月报表(6)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和借款授权书正本(7)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对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2、根据贷款担保形式,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1)如为保证形式,则需:A、经银行认可,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B、担保人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C、如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正本(2)如为抵(质)押形式,则需:A、抵(质)押物清单B、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C、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D、如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E、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办理保险手续并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3)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A、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B、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C、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D、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施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相应批件(4)如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A、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C、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D、如为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及境外借款担保项目,应提交国家计划部门关于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列入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三)注意事项1、对企业提交的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区别对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应以经权威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主,其他财务资料为辅。2、如为新建项目,对于提供财务报表可不作严格要求,但应及时获取借款人重要的财务数据。3、应认真参阅借款人或担保人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确定该笔贷款是否必须提交董事会决议。4、借款人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相应的文件正本(如房地产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公司业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在实务操作中,公司业务人员还可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增加、补充或修改有关材料,直至完全符合贷款的要求。三、贷款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公司业务系统信息共享,有利于公司业务系统实现风险关口前移,是加强公司业务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业务人员应按照公司客户发展战略,在营销、选择客户的同时,充分重视贷款项目库的同步建设。第二章贷款调查和授信评级公司业务人员在获取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其他文件材料后,应审查、核实借款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按照我行各项贷款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进行评定,从而为贷款的评审工作打下基础。(该部分有关内容可参见《中国银行信贷》1999年版)第一节贷款调查贷款调查是贷款决策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风险关口前移这一目标的关键。因此,公司业务人员必须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进行严格而详细的贷款调查,获取、核实、研究与贷款有关的经济信息,以确保贷款具有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一、贷款调查的内容贷款调查的主要对象就是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等。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贷款调查工作时,应紧紧围绕这些具体对象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全面调查,特别是从贷款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调查。(一)贷款合法性调查贷款的合法性是指公司业务人员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合乎规章制度、合乎法律、信贷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认定借款人、担保人法人资格。公司业务人员应仔细核查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借款资格、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真实性及当年是否办理了年检手续、贷款卡的有效期及当年是否办理了年审手续以及近期是否发生内容变更、名称变更、注销、作废等情况(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
本文标题:湖南贷前的调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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