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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酉阳县农业局汪登科2006年10月29日一、农产品质量安法立法背景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重大意义三、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内市场的需求: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产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国际和国内屡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有毒动植物引起的有140起,占37%,中毒1466人。河北永年县的毒大蒜事件、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中学食堂发生蔬菜有机磷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487人。这两年媒体陆续披露的河北张北毒菜进京事件、湖南祁东毒黄花菜事件、安徽郎溪毒茶叶事件、猪肉中瘦肉精中毒、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污染等。今年5月,湖南湘潭县发生两起“瘦肉精”生猪遭禁运事件。今年9月13日,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2004年我县钟南发生滕滕菜使用农药中毒事件.已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立法背景出口农产品受阻:据商务部统计,近几年我国90%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每年经济损失高达90亿美元。1999年8月至2000年1月,我国有多起运到输美农产品因不符合美国政府的技术法规,遭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AD)扣留;2002年欧盟全面封锁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理由是药品残留超标2002年初日本认定从中国进口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大大提高进口蔬菜的技术标准,仅此一项就使山东数万农户大幅减收。据重庆日报报道:因日本提高对农立品的检测门槛,重庆市三大农产品榨菜、盐水竹笋、蘑菇农产品对日出口大幅下降,来自市外经委的的数据显示,今年1——4月,我市对日农产品出口总额为796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4%。主要是日本对302种农药重新设定上万个检测项目(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市外经委召集有关出口企业应对日本贸易壁垒方案。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规定的农业化学品涉及我国对日出口的绝大部分食品、农产品,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其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68种豁免物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其中512种农药、182种兽药、34种兼做农药和兽药、16种兼做兽药和饲料添加剂、1种兼做农药和饲料添加剂、64种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3862个残留限量标准(包括“现行标准”2407个,“暂定标准”51392个);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打牢“十一五”发展基础的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第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是导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将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拓展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第四、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有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高度关注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呼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Q.S.Supervision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级市场检测三、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立法过程问题提出争取立法农业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调研起草2003年,国务院正式列入立法计划,6月农业部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1月,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送审稿,1月30日正式上报国务院234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5法律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18/10)、20次(25/02)21次(25/04)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4月29日全委会表决通过法律草案。6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过程中,各地提出了法规缺失的问题1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第三章农产品产地(5条)第四章农产品生产(8条)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第六章监督检查(1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2条)第八章附则(2条)二、法律框架配套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授权,农业部正在加紧制定。11月1日,与法律同期实施。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10条。其中第2、3、4、5、6、7、8是这一章的核心条款。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优质农产品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宣传等等作原则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捕捞、采摘也包括现代设施农业、生物工程、基因工程等农业活动。初级产品指分级、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包装等加工过程、没改变基本性状和化学性质。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保证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的需要。是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最低要求的安全农产品。本法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其目的是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农产品的非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主要是政策引导、扶持,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风险评估指对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生物因素等对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长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和评价,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七条(信息发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八条(发展优质农产品)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也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农业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质量安全,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本章仅四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修定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共5条(第15条到第19条)第15、16、17条是本章核心条款。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土壤和水源是影响农产品特别是植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1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16条:(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十七条(产地要求)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产地保护)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防止投入品污染)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农业部门的理念,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加强监督是促进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生产者如果是按照科学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来生产的话,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人投入品,适时地采收、捕捞和屠宰动植物物,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就是安全的。共8条内容。核心的有4条。第20、21、24、26条。第四章: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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