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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古勘探工作,明确考古勘探的技术操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以探铲为主要工具的考古勘探。第三条鼓励研究和应用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采用无损伤探测新技术时,应结合传统勘探手段,科学、高效地获取地下文物信息。第二章人员职责第四条考古勘探队伍应由领队、技师、探工、测绘员、资料员等组成。(一)领队职责1.主持考古勘探项目,制定工作计划,管理勘探队伍,组织和协调勘探各项工作;2.主持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3.及时上报安全事故;4.及时上报重要发现。(二)技师职责1.负责勘探单元内的相关工作;2.鉴别土样,研判遗迹性质及分布情况;3.探孔采样和登记;4.检查、复核探孔记录和测绘图; 2 5.拍摄勘探影像,撰写勘探日记、勘探记录和相关遗迹单元记录等。(三)探工职责1.负责勘探、取样和提取文物标本;2.初步研判土样性质;3.记录探孔地层堆积情况。(四)测绘员职责1.协助领队制定测绘方案;2.设置勘探坐标原点和测绘需要的其他控制点,建立坐标系统;3.采集现场数据并绘制平面矢量图。(五)资料员职责1.协助领队汇总、整理当日现场记录、探孔记录、影像记录和矢量图等,并编号建档;2.负责登记、保管考古勘探中发现的文物标本;3.协助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第三章设备装备第五条探铲(一)探铲是考古勘探的基本工具,可按功能分为普通铲、破障铲和套铲三类。(二)用于考古勘探的普通铲和套铲,刃部直径不应超过7厘米。(三)水田、湿地、沙地等特殊土质条件下,可使用扎杆进行勘探作业。第六条测量和记录设备(一)测量设备可包括全站仪、RTK等。 3 (二)采用数字化技术记录时,应配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及时记录、存储和处理所获数据。第七条人员装备(一)着装要求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服装上应有可识别的行业标识和单位标识。(二)工作证(牌)勘探作业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牌)。工作证(牌)上应注明人员的所在单位、姓名、职务、工种等信息,并附本人照片。第八条工作标识(一)装备标识勘探装备、测绘装备、工地车辆及临时设施上应设置明确的行业标识或单位标识。(二)工地标识考古勘探工地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围挡,说明作业区域范围、勘探工作基本信息和危险地段等。第四章工作流程及技术第九条考古勘探工作一般按照计划准备、勘探作业、测绘成图和资料汇总等工作流程进行。第十条计划准备(一)基础资料准备1.搜集拟勘探区域相关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和图像、测绘资料,初步了解该区域的历史沿革和文化堆积情况。 4 (1)应选取国家统一的投影平面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地形图,或是当地城市坐标系地形图。(2)地形图应准确反映工作区域、周边整体地形地貌、高程差别,以及具体遗迹形状、空间位置关系等,精度一般不低于1︰2000,局部地形实测图精度不低于1︰1000。(3)地形图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时,应进行补测。2.绘制现场测绘图。如需现场实测地形,应符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上述精度要求。3.掌握拟勘探区域地下线网、管网分布情况,制定避让方案。4.根据拟勘探区域现场情况和历年考古成果,制定科学、详实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技术路线、人员分工和职责、工作进度、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考古勘探工作计划是考古勘探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二)现场踏勘1.领队应熟悉拟勘探区域的地形地貌,观察遗址地层断面,现场采集遗物标本,并选择不少于3个点位进行试探,初步了解拟勘探区域地层堆积情况,结合资料预判遗址性质。2.城墙或建筑基址等线索明确的遗迹,试探应首选已有线索区域,便于了解和熟悉遗迹堆积情况。(三)确定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1.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是考古勘探信息管理的空间单位。2.勘探分区是勘探信息编号系统的基本空间单位。(1)为便于操作和管理,50万平方米以上的遗址或勘探项目应进行分区。勘探分区应以地形图为基础,参照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将 5 遗址或勘探区域分割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各勘探分区建议以500米×500米为空间单位,设立独立的编号系统。(2)5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可不再分区,直接选取基点,以勘探单元为实施单位布孔勘探。(3)勘探分区应与遗址考古分区相一致,大遗址考古勘探工作中,应对整个工作区域进行整体分区。3.勘探单元是考古勘探的最小单位,以100米×100米或50米×50米为空间单位,可根据现场条件灵活设置。探孔布设和探孔编号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布孔坐标系统的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探孔编号起始点为勘探单元的西南角。4.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是勘探工作记录的工作底图,一般采用1︰100-1︰200比例尺。5.提倡在考古勘探开始前,建立以遗址坐标系统为基础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作为管理考古信息的综合平台。(四)定点、放样、布孔1.定点。测绘员应向地方测绘部门申请,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控制点,设置勘探坐标原点,构建测控系统,以保证测绘数据与城乡规划坐标系统相对接。定点时至少需要3个具有三维坐标数据的四级以上测绘控制点。2.放样。按照勘探坐标原点,使用测绘工具和仪器,标定出每个勘探分区(或勘探单元)的4个边角。每个勘探分区(或勘探单元)的西南角设置记号桩,用以标记该探区(或单元)的编号。3.布孔。按照拟定的勘探分区、勘探单元、布孔方法和勘探孔距,使用测绘工具和仪器放样标定探孔位置,明确标识出每个勘探单元内的待探孔位。(五)确定布孔方法和勘探孔距 6 1.应根据地形地势采用等距梅花状布孔法,探孔应错列分布。2.应尽量减少布孔数量,降低对地下文物的损害。3.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区域,可在普探基础上适当加密探孔。(六)人员配置要求1.应根据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内的遗迹属性与分布情况,在每个勘探单元安排固定数量的技师。2.一般情况下,50米×50米范围的勘探单元安排3-5名技师;100米×100米范围的勘探单元安排7-9名技师。技师数量可根据实际勘探情况及时调整。第十一条勘探作业应按照勘探工作计划,对勘探区域进行普探和重点卡探,并科学研判提取物。探孔深度应到达原生地层,重要遗迹应尽量减少穿透式勘探。(一)普探1.普探是在勘探区域内逐行勘探,提取土样并记录。2.探孔应排列规整,土样依次摆放整齐。3.探孔记录应包括各堆积层距离地面的深度、土质土色、致密度、包含物、堆积状况研判结论等。4.发现遗迹现象时,应现场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标注记号。5.探孔内文物标本采集和样品采样时,均应以探孔为出土单位登记,采集或采样标签应填写规范。6.应选择最能够反映堆积特征、有利于研判遗迹单位性质的探孔作为标准探孔。标准探孔除进行文字记录外,须现场留取图像清晰、色彩真实的探孔土样的影像记录。(二)重点卡探 7 1.发现重要遗迹现象时,应进行重点卡探,进一步掌握遗迹形制,探明堆积范围、厚度。2.堆积特征清楚、明确的大型夯土建筑遗迹等,应重点确认夯土遗存,以少量探孔进行穿透式勘探,了解遗迹堆积和叠压状况。3.古墓葬应探至墓口,重点确定墓葬开口形状,尽量减少探孔数量。4.重要遗迹应布设“十”字形排孔,了解遗迹的纵、横剖面及堆积情况。5.重点卡探的所有探孔及堆积信息,均应标注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三)遗迹研判1.应根据遗迹形制、土样、提取物性状等,初步分析遗迹类型、性质,现场记录研判结果。2.记录内容应包括分布范围(含涉及探孔编号)、埋藏情况(距现地表深度和开口层位)、形制结构、堆积状况(含与相关遗迹关系)、保存状况等,绘制平、剖面图。3.土样中包含物或遗迹形制特征明显时,应初步判断遗迹年代。遗迹单位确认后,应及时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标注遗迹单元的平面形制。(四)遗迹编号经考古勘探发现、并初步确认的遗迹单位,应以勘探分区为单位统一编号。(五)堆积记录1.勘探过程中,应做好地层堆积描述和遗迹单位记录。2.探孔记录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采用表格形式。内容应包括遗址、年度、勘探分区、勘探单元、探孔编号、探孔三维坐标、地层堆 8 积(包括距现地表深度、土质、土色、致密度、包含物、堆积性质、采集遗物等)等。3.探孔地层堆积特性的判断和描述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土色。描述顺序依次为土色的深浅、色调、主色。(2)土质。一般分为黏土和淤泥(土)。根据土中包含物颗粒状况,又可以分为粉沙(直径小于0.1毫米)、细沙(直径0.1-0.25毫米)、粗沙(直径0.25-2.0毫米)、砾石/卵石(直径大于2.0毫米。细砾2-64毫米,粗砾64-256毫米)等。(3)致密度。判断土壤致密程度,包括疏松、较疏松、较致密、致密等。判断参考标准为:疏松——非常轻易用手碾碎;较疏松——较容易用手碾碎;较致密——需用力才能用手捻碎;致密——几乎无法用手捻碎等。(六)文物标本采集采集文物标本时,应以探孔为单位,准确记录文物标本被发现时的三维坐标信息,并说明埋藏环境。第十二条测绘成图(一)应在既有测绘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全站仪或RTK等测绘仪器测量遗迹单位,并绘制平面矢量图。测绘过程中,可根据不同工作条件,选用相应的工作仪器。(二)测绘控制点坐标应取自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为确保室内成图质量,应现场绘制草图,可使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作为草图的底图。(三)以勘探单元为实施单位形成的测绘图,每幅图须注明单元坐标、图名、图号、比例、绘图者、审定者、绘图日期、图例、方向等必要说明。 9 (四)应根据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绘制遗迹平面分布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选择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的剖面位置时,应充分考虑探孔布列,并在剖面图上标注探孔位置。第十三条勘探记录参考《田野考古钻探记录规范》(WW/T0075-2017)。第十四条检查与验收(一)勘探工作结束后,应由考古勘探单位向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现场检查勘探工作进展情况,或进行项目验收。检查或验收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出具检查或验收报告。(三)涉及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工作,在验收时应参考以下要求:1.勘探要求。能够了解和记录遗迹位置、范围、形制结构、堆积状况,遗址性质和价值的研判准确、科学。2.记录要求。图文资料、影像记录、基础数据等齐备、规范,编写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3.布孔要求。一般情况下,布孔密度为1米×1米梅花状孔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4.深度要求。普探以探至生土为止。如发现遗迹,以能够确定范围边界、遗迹表面(或开口)埋藏深度和自身堆积厚度(或深度)为止。5.卡边要求。灰坑等遗迹堆积能够大致勾勒范围,墓葬和建筑基址等重要遗迹能够准确地确定范围、边界。 10 (四)检查或验收时发现考古勘探工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现场明确整改意见。考古勘探队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结项。第十五条探孔回填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探孔用素土或纯净沙土回填、夯实。第五章资料管理第十六条资料整理(一)勘探资料整理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包括:1.勘探单元日记、探孔记录、勘探单元记录、遗迹单位记录;2.勘探单元位置图、勘探单元遗迹平面分布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遗迹单位平剖面图、出土典型遗物图;3.现场工作、探孔土样和出土遗物等照片;4.遗迹单位登记表、测绘图登记表、影像资料登记表、采样登记表、勘探单元归档登记表等。(二)每个勘探分区资料应是独立的编号系统和勘探资料集成,包括勘探分区总日志、勘探分区总记录、测绘记录、勘探分区总图、勘探单元分布和编号图、勘探分区遗迹编号和登记表、勘探分区归档登记表、探区遗迹总平面图等。其中,勘探分区遗迹总平面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勘探单元遗迹总平面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遗迹单位平、剖面图比例尺要求参见《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11 (一)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领队应主持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全面整理采集数据、标本、现场影像。报
本文标题: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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