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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宜审慎处理信息来源:信息签发:发布时间:2011-6-210:00:00点击率:2056次案例简介:A企业与B企业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了一笔奶粉买卖。B企业在收到货品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仍然未支付。虽然两企业间多次就此问题进行磋商,但是未形成纪要等书面材料。等A企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经法律顾问提示,A企业向B企业发出询证函,B企业财务部门对帐后盖章确认。A企业随即凭增值税发票及询证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企业支付拖欠的货款。一.询证函的法律作用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二.询证函能起到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询证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是对债权债务的一种确认,能起到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即便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发出询证函实质上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签章认可被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询证函签订之日起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企业须谨慎正确对待询证函企业不宜对任何询证函置之不理的做法,因为企业间还要考虑长期的合作等非法律方面的因素。但是企业财务人员在面对类似询证函的确认问题上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财务人员除了对账目进行审核之外,更需要根据合同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进而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及确认的金额。特别在企业间交往频繁,存在多个合同的情况下,更需要理顺支付款项与合同的对应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要证据是债权人出具的发票,而发票是否能与具体的合同进行关联,往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对债务人不利。因此企业在收到询证函时应慎重,财务人员宜注意与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衔接,以控制法律风险。
本文标题:询证函宜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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