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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档案分类办法为了适应我省机关档案管理的需要,统一档案实体分类,实现档案分类整理、排列、管理、检索、编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分类原则1、机关档案分类原则是以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机关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和档案的载体形态特点,便于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2、分类后的档案,分别用英文字母按顺序编大类代字。3、本办法适用于对一个全宗的全部档案进行实体分类、组卷和排架管理。有类设类,无类空类。二、类别设置1、一个全宗内的档案原则上分为七大类:即(1)党政工团档案(代字:A),(2)基建档案(代字:B),(3)设备、仪器档案(代字:C),(4)会计档案(代字:D),(5)已故人员档案(代字:E),(6)声像档案(代字:F),(7)专门档案(代字:G)。大类以下的属类用阿拉伯数字作代号。从左至右依次叫一级属类、二级属类……。要求各单位的大类与本办法保持一致,大类以下属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2、对下属单位报送的科研成果、产品鉴定,基建项目的审批文件可分别归入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性文件中。3、一些机关因业务性质特殊,形成的本专业的专门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大类,依次排列在声像档案后面,代字用英文字母接上。三、分类方法A、党政工团档案(其属类可按组织机构或问题设置排列,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B、基建档案的一级属类,按工程性质或建筑项目设置;C、设备仪器档案的一级属类,按种类或型号设置;D、会计档案的一级属类,按报表、账簿、凭证,工资单及其他设置;E、已故人员档案的一级属类,按已故人员级别设置;F、声像档案的一级属类,按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设置;G、专门档案(本机关形成的专门档案)一级属类,按问题或机构设置;H、荣誉、实物档案。四、编号方法1、党政工团档案的编号,其结构模式由大类代字+保管期限代号+目录序号和案卷顺序号组成。保管期限代号:永久1、长期2、短期3;永久、长期合编为12,长期、短期合编为23;永久、长期、短期合编为0,按年度(或若干年)编一目录号。例如:1985年永久保管档案目录序号为25,其目录号为A1.25,1986年是A1.26,1987年是A1.27,如此类推。例如:已故人员档案参照此形式编号。2、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编案卷顺序号,其结构模式为大类代字+分类号+案卷序号,例如:设备仪器、会计、声像档案均参照此形式编号。五、本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档案的实体分类。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编号方案。六、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已整理、编目的档案原则上可维持不动。七、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广东省机关档案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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