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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净化的手段和方案什么是疫病净化,动物疫病净化是指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某种或某些重点动物疫病实施有计划的消灭过程,达到该范围内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在特定区域或场的年龄根据根除的病源微生物和母源抗从企业的利益角度考虑,通过动物疫所对某种或某些重点动物疫病实施有计体的衰减而异.其目的就是消灭和清除传染源。净化是一个过程也是结果,是从疫病控制到消除再到根除;净化是一种状态,广义上讲是非免疫无疫,也可以是免疫无疫;净化还是监测、检疫检验、隔离、淘杀、生物安全等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手段。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包括:1制定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2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3强化检疫监督执法4依法开展自主检测5)做好阳性家畜淘汰/扑杀工作6完善疫病净化档案二、净化的方法(一)销毁和种群恢复该法是疫病根除的最直接方法,适用于根除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萎缩性鼻炎、胸膜肺炎放线杆菌等传染病。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禽流感、口蹄疫等多种烈性传染病依旧严重威胁着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为抓手,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能力,从根本上做好我国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为新阶段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的重大任务。根据我国国情,从养殖场入手,逐场推进,建立动物疫病净化大联盟,形成疫病净化的长效机制是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有效途径。一、从养殖场入手,逐场推进是疫病净化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从养殖场入手还是从区域入手开展是搞好这项工作的战略性选择。根据我国国情,把养殖场作为疫病净化的基本单元开展疫病净化工作是最佳切入点。抓住了养殖场的疫病净化也就抓住了疫病净化工作的关键。养殖场作为疫病净化的主体在整个动物疫病净化过程中处于特殊地位,扮演着关键角色。首先净化了养殖场也就净化了许多疫病传播的源头。其次在养殖场开展净化工作也就从根本上提高了我国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在养殖场开展一种或多种疫病净化工作,可以有效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环境,带动养殖场管理水平的提升,最大限度地保护易感动物,确保畜禽产品供应,这才是当前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最现实意义。三是养殖场既是疫病净化技术应用的核心区也是净化技术推广的辐射带动区。养殖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元,在疫病净化各环节中是净化技术应用的最密集区。同时,养殖场具有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将净化技术辐射给更多的养殖企业,带领更多的养殖企业参与到疫病净化中来。抓住了养殖场的净化技术应用,就抓住了净化技术推广的关键环节。四是养殖场是疫病净化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具有较高的疫病净化工作热情。二、创新机制,建立以养殖企业为主体的疫病净化大联盟是疫病净化工作的关键点首先,疫病净化具有协作性,需要建立疫病净化大联盟形成合力。对于整个国家来讲,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既需要纵向协作,还需要面上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净化工作就难以实施,任何一个场子不参与净化工作就无法完全实现。建立以养殖企业为主体的动物疫病净化大联盟就是要凝聚各方面力量,通力协作、合力推进。这其中,疫控机构要加强引导,着力扮演好推动者、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角色;企业要大力主导,切实发挥好责任者、实施者作用;兽医要成为支柱,履行好技术指导与服务者职责。其次,疫病净化具有反复性,需要建立疫病净化大联盟来巩固。一方面疫病的传播特点决定了疫病发生受环境的影响极大,如果措施不到位,即使已经被净化的疫病有可能卷土重来,疫病的发生易反复;另一方面因净化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容易让企业产生畏难情绪,企业易出现反复。因此,必须通过建立联盟来提高净化技术指导的针对性,确保净化措施应用的持续性,巩固净化效果的长久性。第三,疫病净化具有统一性,需要建立疫病净化大联盟来约束。疫病净化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必须实行统一的净化措施,参与企业共同遵守,并通过联盟保证其实施。所有加盟企业要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净化方案、统一监测方法、统一检测标准、统一评估验收,以提高净化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四,疫病净化具有效益性,需要建立疫病净化大联盟来维护。通过建立净化联盟,可以使养殖企业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立技术优势和利益优势,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净化企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三、搞好技术集成,实施分层服务是疫病净化工作的着力点首先,疫病净化技术集成要体现综合性。应用技术是基础,管理措施是保障,必须将二者综合集成一个有机整体。既要加强免疫预防、监测诊断、应急扑杀等应用技术,逐级建立净化核心群、繁殖群、生产群,也要加强及时淘汰、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可追溯管理、生物安全措施等管理措施,逐步扩大净化范围,巩固净化成果,实现区域性或全国性疫病的净化。其次,疫病净化技术服务要体现层次性。在国家层面,要组织专家分动物、分病种集成制定一批单病种净化技术基本操作规程;在地方层面,各级疫控部门要结合各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个性化净化技术操作方案,做到每场一册。第三,疫病净化技术示范要体现带动性。要重点突出,发挥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在示范场的选择上,优先在种畜禽场、奶畜场、特大型商品畜禽养殖场开展,逐步向其他养殖场推进;在病种的选择上,优先净化垂直传播的或有较好技术支撑、较小污染面的疫病,通过净化一种或多种疫病提升养殖场的综合管理水平。四、认证管理,帮助疫病净化企业提高效益是疫病净化工作的落脚点提高效益是企业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最大动力,也是疫病净化工作的生命力所在。一方面开展认证工作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质量的竞争,而衡量质量的标准需要权威部门的质量认证。当前,一些养殖企业之所以没有开展疫病净化工作,关键是疫病净化成果没与认证工作相结合,鱼龙混杂,形不成竞争优势。通过开展无特种疫病的认定,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有利于促进企业品牌化的形成,可为养殖企业实现优质优价提供平台,这是养殖企业开展净化工作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开展认证工作是促进市场准入的有效途径。通过权威部门的评估认定,可以对养殖企业疫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价,增强企业话语权,为市场准入创造条件,避免因某种疫病的爆发而造成对整个地区或整个行业的“误伤”。五、夯实基础,完善配套服务是疫病净化工作的支撑点一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把疫病净化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制订单项病的净化计划,并制定与之有关的技术标准。二是不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合理划分公共支出范围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政府主要承担实验室、交通工具等硬件建设费用;由于养殖户是疫病净化的直接受益者,要承担疫苗的采购、免疫等费用。三是强化动物移动控制。要严格动物的追溯管理,严格动物检疫,把检疫工作做细做实。四是积极培养公众的防疫意识。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的防疫意识,形成动物防疫的铜墙铁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以下简称“两场”)评估认证的奶牛场,有意愿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种公牛场(站)也可参考执行。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审,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的养殖场。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是指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评审,开展特定动物疫病净化的养殖场。本指南所称“两场”评估认证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办法(试行)》规定,对依法开办的规模化养殖场是否符合“两场”条件所进行的审查、认证等活动。本指南涉及以下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本指南的相应条款应作为规模奶牛场开展疫病净化的基本要求。二、净化目标养殖场依据本指南,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动物疫病净化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实施净化工作,达到国家《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认证标准(试行)》中相应病种的净化评估认证标准。三、技术路线养殖场依据本指南,针对不同疫病本底调查情况,一场一策制定相应净化方案。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免疫预防措施、病原学检测、免疫抗体监测、野毒感染与疫苗免疫鉴别诊断监测,淘汰带毒动物,分群饲养,建立健康动物群。对假定阴性群加强综合防控措施,逐步扩大净化效果,最终建立净化场。同时加强人流、物流管控,降低疫病水平和传播风险;强化本场引种的检测,避免外来病原传入风险;建立完善的防疫和生产管理等制度,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设计布局,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净化效果持续、有效。肉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一、目标任务(一)净化范围全市所有奶牛、奶山羊养殖场(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二)净化病种奶牛养殖场(户):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奶山羊养殖场(户):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三)净化目标2018年全市所有奶山羊养殖场(户)小反刍兽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2020年亚洲I型口蹄疫到达非免疫无疫标准,O型口蹄疫达到控制标准,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山羊痘达到无疫标准。2018年全市所有奶牛养殖场(户)亚洲I型口蹄疫到达非免疫无疫标准,A型口蹄疫到免疫无疫达标准,O型口蹄疫达到控制标准,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结核病达到控制标准。二、技术路线饲养肉用动物养殖场(户)场登记建档——备案(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净化措施(生物安全、免疫、监测)——落实净化措施——检疫检测——扑杀净化(疑似发病动物和检测阳性动物)——调运监管(实施移动控制)。三、工作措施(一)全面建立乳用动物养殖场(户)档案,严格备案。对全市乳用动物养殖场(户)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档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称,建场时间,详细地址,坐标,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乳用动物品种、数量、来源,2013年以来该场口蹄疫、布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实验室检测结果情况。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档案内容。乳用动物养殖场(户)饲养量10头以上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二)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严格依法依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乳用动物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查,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限时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的,依法收回、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清查结果在山西畜牧兽医信息网、山西动物卫生监督网、山西兽医网上公布。(三)按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建立免疫档案。乳用动物应按计划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奶牛实施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强制免疫,奶山羊实施口蹄疫(O型、亚洲I型)、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全市所有乳用动物禁止布病免疫。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抗体水平未达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四)强化动物疫病监测,严格处置阳性动物。每年对全市所有乳用动物开展2次布病、结核病监测。监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时限、渠道报告。对确诊为结核病污染的奶牛场(户),每隔3个月监测1次;对牛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可疑阳性牛,42天后复查,结果仍为可疑阳性的,按阳性牛扑杀处理。奶水牛经牛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可疑阳性的,再经抗—干扰素ELISA检测为疑似阳性的,按阳性牛扑杀处理。乳用动物第一次布病检测为可疑的,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检测,结果仍为可疑的,按阳性扑杀处理。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疑似疫情,及时采样送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对检测阳性及疑似疫情,严格按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控制、消除疫病扩散风险。(五)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督促指导乳用动物养殖场(户)建立完善消毒制度、严格入场人员、车辆、栏舍、环境、物品的消毒,做好粪污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有效消灭传染源
本文标题: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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