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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的原则:1.国情原则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3.国家适度干预原则4.社会本位原则5.经济效益原则6.制裁经济犯罪原则第二章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6.经济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7.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8.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a)是一种合法行为b)以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c)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经济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经济法律关系(比如想买东西,跟别人订立买卖合同)第三章9.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内容合法d)行为形式合法10.无效经济行为:无效经济行为是指因欠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经济行为。法律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经济行为”。无效经济行为的认定请结合PPT11.经济行为无效确认后果:a)财产返还b)赔偿损失c)追缴财产第四章12.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3.代理的法律特征:a)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d)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4.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15.复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转委托,是指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其中,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16.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17.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a)代理人无代理权;b)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c)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18.代理权的滥用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9.无权代理的情形:(了解)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第五章20.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制权利的制度包括:起诉权、胜诉权、债权2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区间:2年b)特殊诉讼期间c)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a)1年(身体受伤赔偿、出售产品不合格未声明、延收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丢失被毁)b)3年(环境污染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泄漏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c)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技术进出口货物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制裁。)d)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其它保险为2年)2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a)约定了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b)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c)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人身伤害被受害之日起算,如果当时没有发现就确诊之日算)d)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我欠你钱1月1号你问我我说再缓缓1月7号你问我我说不还了就从7号开始算)25.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小时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26.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27.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28.诉讼时效中断: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区间丧失效力。第六章债的分类(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a)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b)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二)以债的标的为标准:a)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b)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三)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a)单一之债——债之两方均为一人;b)多数人之债——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四)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五)以债的客体为标准:a)简单之债——一种给付客体;b)选择之债——并列多个给付客体债的发生(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行为第七章28.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无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9.特点: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追及性公示性优先性30.种类:a)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独立物权和从物权3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3.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3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保护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3)公式方法法定c)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却可以有多个所有人d)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35.所有权,指的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6.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1)占有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2)使用权使用指的是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3)收益权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收益和孳息。(4)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37.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38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取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39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征收、其他合法原因40.所有权的转移:(1)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a)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4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c)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拾得遗失物、赃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准物权。43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44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a)二者的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b)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两者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d)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之间。e)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46.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行为为目的的定限物权。47.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权优先受偿的权利。48.抵押权的特征:a)从属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49.抵押权的设定a)抵押权的设定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签订抵押合同)。b)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c)抵押物(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4)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能抵押。d)抵押登记(1)登记生效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登记对抗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0.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权(2)收益权(3)处分权2、抵押权人的权利(1)放弃抵押权(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51.抵押权的实现1.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4.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52.质押a)动产质押(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b)权利质押(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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