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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目录目录第一篇《公司法》历史沿革第二篇总则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六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目录第一篇《公司法》历史沿革第二篇总则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六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公司法》历史沿革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4年3月1日修正生效目录目录第一篇《公司法》历史沿革第二篇总则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六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总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2)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股东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目录总则公司的设立与存续第六~十六条公司设立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类型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目录总则修订前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修订一目录总则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目录目录第一篇《公司法》历史沿革第二篇总则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六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修订前: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目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第二十六条)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三目录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类型修订前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目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修订四无需对30%的货币出资为难,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为现实目录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九条修订前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订后删去修订五公司设立出资不在必须经由会计师验资,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前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订后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订六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目录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第三十二条(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修订七删除:及其出资额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七条目录有限责任公司首次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一条目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第四十四、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到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目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第四十五条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董事会的职权第四十六条(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目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第五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四条监事会的召开第五十五条监事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目录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对比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目录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与法定义务第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旧版已删除《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目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七~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修订八目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目录第一篇《公司法》历史沿革第二篇总则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第六篇法律责任与附则目录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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