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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5月第1版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对“第三章安装”和“第五章使用”的修改(一)对“第三章安装”和“第五章使用”条款的修改,如下:修改前修改后第三章安装第十六条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七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车用气瓶时,应保证气瓶为合格气瓶,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十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见附件A)和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二十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检验单位在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可以对已安装在车辆上的车用气瓶进行拆装、更换,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原瓶对应原车安装,保证车辆与气瓶一致。取得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可以拆卸、更换气瓶,并向车辆使用者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删掉原有“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删掉原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删掉原有“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删掉原有“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五章使用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应包括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使用登记资料、定期检验报告等。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第三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B)。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第三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三)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七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五章中增加: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应采取信息技术手段,对本辖区内的车用气瓶实施电子标签、自动充装系统等方式的动态监督管理,强化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必要的说明:其他未修改的章节内容保持不变,但条款序号依照修改后的条款依次顺延变化,第五章相应条款序号已在表中给出。二、附件部分的修改(一)删除原有的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及附件C《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有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变更为附件B《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二)增加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自检报告》,见下页。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自检报告报告编号:安装单位安装日期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工作介质公称工作压力序号检验项目检查结果检验员检验日期备注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2安装设计图样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的审批手续4气瓶外观质量检查5安装与图样的一致性6支架、螺栓、胶垫等的安装情况7瓶阀的第一道接口情况8泄漏试验9安装竣工资料审查10其他情况11检验结论:检验员:日期:审核员:日期:
本文标题:《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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