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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85)政联字3号【发布日期】1985-03-13【生效日期】1985-03-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1985年3月13日(85)政联字3号)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过去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历年征兵命令中确定的服役年限的起算时间算起的。这同一九七七年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的规定不一致。为了统一同期入伍军人的军龄起算时间,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经历,确定:这些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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