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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公司法律评述2009年9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尽管《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以下简称“207号文”)在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是否仍旧适用的问题一直存在疑问,很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然沿用207号文为依据进行免税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再次表明原内、外资企业重组分别适用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包括207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通知》,企业重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具有强制性,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作为例外可由满足条件的企业选择适用。《通知》规定,企业重组须同时符合第五、六、七条针对每一类型重组规定的特别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设计重组架构时往往会考虑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然而,我们认为,在企业“创造”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关注下列因素:首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是减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将企业重组纳税时间递延到相关资产(股权)处置阶段,故从本质而言属于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直接减免税。其次,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所得税税负可能转嫁给资产(股权)接受方。在特殊性重组中,《通知》允许转出方选择在重组发生当时暂时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相关资产(股权)转让的所得,从而相关资产(股权)在接受方的计税基础按照原计税基础确定。对于接受方而言,其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按照原计税基础确定,且在处置转入资产(股权)时,其处置收益亦以原计税基础确定。从而,转出方节约的所得税可能转嫁由接受方承担。企业重组:一般性企业所得税处理vs.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处理?作者:陆易2企业重组:一般性企业所得税处理vs.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处理?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再次,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转出方不能有效利用其经营亏损。如前所述,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出方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即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在转出方存在可弥补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该等转让所得可以弥补经营亏损。而如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转出方无法有效利用经营亏损冲减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第四,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带来额外企业所得税税负。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投资性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其他条件满足)。转让完成后,境内企业向投资性公司分回的利润,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然而,如果投资性公司再次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给第三方,则投资性公司须就其取得的转让收益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投资性公司日常经营盈利)。第五,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实施有赖于其他部门的配合。《通知》强调,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重组项目中,只有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转出企业收到股权支付对价如何办理工商登记,有赖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股权支付对价的解释,该等解释可能跟税务机关不同。最后,《通知》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严格规定可能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冲突。《通知》对于特殊性重组设置了严格适用条件(如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虽然很多细节还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企业的经营目标可能与这些规定产生矛盾,导致企业不得不放弃特殊性税务处理。相比原来的内外资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通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涵盖各种类型的重组,各地税务关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能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3企业重组:一般性企业所得税处理vs.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处理?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上海北京俞卫锋电话:(8621)31358686David.Yu@llinkslaw.com陈巍电话:(8610)66555050-1022Way.Chen@llinkslaw.com张明电话:(8621)31358777Ming.Zhang@llinkslaw.com陆易电话:(8621)31358667Clare.Lu@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2009
本文标题:企业重组一般性企业所得税处理vs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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