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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8.为便利咨询小组的建立,该委员会主席应持有一份在贸易方面有经验的政府官员的非正式参考名单。此名单也可列有政府官员以外的人士。为此,应请每一缔约方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提出该缔约方愿意为此项工作推荐的一两名人士。按第7款规定成立咨询小组后,该委员会主席应在七日内向争端各方建议组成3-5人(最好是政府官员)的咨询工作小组。直接有关的各缔约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席提出的咨询小组名单作出反应,但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反对此项提名。如有关政府是争端的缔约方时,该国公民不得担任有关该争端的咨询小组成员。咨询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政府或组织均不得就咨询小组处理的问题向他们发指示。9.每个咨询小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凡对该问题有重大利益并已就此事通知了该委员会的各缔约方,都应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每个咨询小组都应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进行磋商或索取资料。在咨询小组向受某缔约方管辖的方面索取此种资料之前,该小组应通知该缔约方政府。如工作小组认为必要与适当时,任一缔约方都应对咨询小组提出的该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的资料要求,及时而充分地作出反应。向该咨询小组提供的机密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露。如向咨询小组要求此种资料但没有授权该小组披露此项资料时,那么经提供该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授权,可以提供该资料摘要。对某项争端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该争端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时,该咨询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报告的说明部分,然后在发给委员会之前一般不太长的时间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报告的结论或摘要。凡不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并且该争端业已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咨询小组报告可以简单叙述案情,并报告业已达成的解决办法。10.各咨询小组所需的时间可因具体案件而异。考虑到该委员会负有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及时解决问题的义务,各咨询小组应力争毫无延迟地(通常在设立该小组之日起4个月内)向该委员会送交其调查结论和必要的建议。实施11.审查完毕以后,或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书以后,该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书之后30天内采取适当行动。其中包括:(1)关于该问题的事实说明;(2)对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的建议;(3)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裁决。该委员会提出任何建议的目的,应在于根据本协议有效力的条款及其序言规定的宗旨来积极解决有关问题。12.如提出建议的缔约方认为自己不能实施该建议时,该缔约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进一步采取何种行动为宜。13.该委员会应对其业已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事项进行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14.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以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它方或数方适用本协议。第八条本协议的例外1.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一缔约方在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采购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需的行动或不泄漏任何资料。2.在下列措施符合下述要求的情况下:即这些措施不作为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作为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本协议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一方施行或实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保护人类、动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知识产权所需的措施或施行或实施有关残废人、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的措施。第九条最后条款1.接受和加入(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各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议定的实体名单载于附件一)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2)非本协议缔约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可按照该政府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的条件加入本协议。加入应于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起生效。(3)本协议应对已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各国政府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其条件是参照临时加入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有效实施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5)关于按受,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和(2)项规定应予以适用。2.保留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3.生效本协议应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接受或加入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对其它各国政府来说,本协议应于各该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第三十天起生效。4.国家法律(1)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政府应保证最迟于本协议对它生效之日使其法律、规章、管理程序以及附件中所列该国实体采用的规则、程序和措施符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2)每一缔约方应将其同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及其执行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5.调整或修改(1)对本协议附件一至附件四只作形式上的调整和枝节上的修改都应通知该委员会,如在调整或修改后30天内无反对意见,则此种调整或修改开始生效。(2)对分项(1)提到的调整或修改以外的实体名单的任一修改,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修改其实体名单的缔约方应将修改意见告知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各缔约方应审议所提议的修改和此后的补偿性调整,以便使本协议规定的共同议定的范围维持在更改前的类似水平。如果对所做的或协议的修改未达成协议,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需要,这个问题应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处理。6.审查和谈判(1)该委员会应参照本协议的各项宗旨每年审查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审查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2)考虑到第三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各项规定,本协议各缔约方最迟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第三年末及其后定期地继续进行谈判,以便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改进本协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应及早探索将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务合同的可能性。7.修正案各缔约方除参照其它情况外,可参照实施本协议的经验修正本协议。该修正案在各缔约方按该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同意时,除非为各缔约方所接受,否则不得对任一缔约方生效。8.退出任一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应于总协定各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书满60天后生效。任一缔约方可按该通知书请求该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议。9.本协议不适用于特定缔约方凡任何两方中有一方在另一方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适用本协议者,则本协议不适用于该两方。10.注释及附录本协议的注释和附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1.秘书处本协议由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12.保管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各缔约方及总协定各缔约国提供一份本协议的核实副本、本条第5款的每项订正和修订副本、本条第7款的每项修正案副本,以及本条第1款的每项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副本和本协议第8款的退出通知书副本。13.注册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1979年4月12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除对附件实体名单另行具体说明者外,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文注释第一条第1款考虑到有条件援助的一般政策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摆脱附有条件援助的目标,本协议不适用于各缔约方进行的这种对发展中国家附有条件援助的采购。第五条第14款(8)项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一般政策因素,发展中国家可根据第五条第14款(8)项规定,要求以国内容量、补偿性采购或技术转让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缔约方的供应者获得的优惠不得高于任一缔约方的供应者。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协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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