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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础知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2012年10月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二、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三、招标采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四、对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建议一、《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一)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二)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方式的法定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三)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五)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六)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七)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八)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询价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协商购买协议产品的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定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在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的公共利益条款。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二、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确认委托省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发布采购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合同备案发出支付指令履约验收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单位根据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和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2.实施政府采购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一律不得实施采购。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二)政府采购预算的追加与调整1.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2.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3.追加指标。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与审批1.编报以下情形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作为附件录入。(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协议和定点采购项目)项目,要求分散或自行采购的;(2)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金额,而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3)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表格见浙财采监﹝2010﹞51号文)。2、具体申报要求单位应按批复的采购预算申报,并细化到具体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重点是:是否有预算,是否定品牌或购买进口,如确属工作需要需定品牌或进口的,应同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如需将集中采购项目调整为分散的,应以正式文件报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试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办法。同一项目在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申请执行。二、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四)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根据确认书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外网)”,按规定流程组织采购活动。以集中采购流程为例。1.办理委托2.确定采购方式3.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4.组织评审活动5.签订采购合同二、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五)采购文件备案和资金结算支付1.采购文件备案:备案单位按照“谁代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2.资金结算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2)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支付,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3)其他支付:适用于其他资金支付的项目三、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一)采购需求和委托采购协议委托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应与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注意维护单位的采购权利。自行组织:自行采购的应符合18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件。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性质;(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邀请书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编制招标文件关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并细化报价要求、技术需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和合同主要条款(详见财政部第18号令第18条)。在货物和工程采购中,采购单位很难按招标的要求提供精确而细致的技术规范或拟订确切的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二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或竞争性谈判的方法来解决;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技术参数一般应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参数水平为基础,分主要和次要参数,在说明采购产品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提及商标、专利权、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或一厂参数的照抄,或各厂最优参数的汇集。报价要求:报价构成、总报价与分项报价、备品备件价等重大标项的招标文件可征求专家、供应商意见,但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委托采购的,采购文件需由采购单位审查确认。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四)发布招标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专业媒体)刊登其招标信息,促进竞争,减少串标、废标风险。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采取资格预审。注意等标期与售标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标期以标书发售之日起不少于20天,开标前,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五)投标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好的投标文件应做到:投标书的响应性;报价的合理性;资格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投标书编制的规范性。联合体投标。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1.开标: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代表)确认或公证处公证。当众拆封,当众宣读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未宣读的内容,评标时应不予承认。开标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应书面通知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活动,特别是开标、评标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存档备查。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2.评标(谈判、询价)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下同)的专家:应随机抽取和推荐选定,定标前保密。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方法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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