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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林资丹2012年3月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及有关基本概念二、政府采购工作体制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评审委员会四、政府采购实务五、监督检查六、政府采购发展趋势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及有关基本概念(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法规体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历经四个阶段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诞生于18世纪末的英国,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单一买主。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GDP的15%以上、财政支出的1/3左右,而且还将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力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关购买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政府通过控制采购的方向、数量、结构来调控国民经济的发展。(2012年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仅占财政支出的6.27%左右)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但进展很快,经历了研究探索、试点初创、由试点初创转向前面推行直到全面推行四大阶段:1、探索阶段(1996-1998年7月):94年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改革的重点开始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在研究支出问题时,同时提出了政府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手段,并在上海、深圳、河北、卫生部试点,成效显著。2、试点初创阶段(1998年7月-2000年6月):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期间,财政部开展的工作有:宣传、制度建设、机构组织建设、推进试点。99年制定了《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同年,《政府采购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3、试点向全面推行转变阶段(2000年6月-2002年12月):财政部在国库司内设置了政府采购处,主要做了一下工作:一是建章建制,二是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三是加强透明度建设,四是拟定了中央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4、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至今):以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为标志,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有试点阶段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目前已进入国内改革的深化期和对外开放的敏感期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基本法律:四个行政法规(中央、地方):缺失行政规章(中央4个、地方缺失)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法律文件(全国性、四川省)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律框架—行政法规(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缺失)(二)地方性行政法规(缺失)政府采购的法制框架—部门规章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6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缺失)政府采购的法制框架—全国性政策文件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采购的法制框架—全国性政策文件(续上页)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的法制框架—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四川省出台的贯彻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市州政府采购报表编报工作评比办法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的法制框架--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续上页)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关于开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通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的通知(续上页)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代理机构备案办法(三)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立法时间: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三、内容:共9章,88条。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法第2条)对政府采购定义的理解1、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广义、狭义)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制定、年限4、范围—-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的例外情形《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2004-11-01发布,12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最初改革重点在于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廉政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宏观调控。通过政府采购政策的引导,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节约能源、促进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等。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购买国货---采购法第10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节约能源---《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评审、合同管理三个办法购买进口产品的限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法第3条)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采购当事人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法第14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当事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法第19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61号令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甲级,乙级。)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二、政府采购的两种组织形式(采购法第7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一)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法第18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不是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法第18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财政部18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三、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采购方式四、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法第26条:5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法第28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方式变更—行政审批)(二)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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