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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1)分类征收制2)综合征收制3)混合征收制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1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2)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练习:商人大卫先生2004年1月20日来华工作,2005年3月25日回国。2005年4月15日返回中国,2005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30日期间,赴欧洲洽谈业务,2005年11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6年3月2日离开中国回美国。则:A、这几年均不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B、2004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C、2005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D、2006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答案:C第二节所得来源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而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而取得的中彩所得。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以及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本税目征税。(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在本税目征税。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1)设计;(2)装潢;(3)安装;(4)制图;(5)化验;(6)测试;(7)医疗(比如从事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8)法律(比如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9)会计(比如受托从事会计核算);(10)咨询(比如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11)讲学(比如应邀或应聘进行讲学,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12)新闻(比如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等业务);(13)广播;(比如从事播音等业务)(14)翻译;(比如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15)审稿;(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17)雕刻;(18)影视;(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19)录音;(20)录像;(21)演出;(22)表演;(23)广告;(24)展览;(25)技术服务;(26)介绍服务;(27)经纪服务;(28)代办服务;(29)其他劳务。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注: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中征税。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得的所得。注:(1)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2)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都在本税目征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四节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调整)3%10%20%25%30%35%45%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注:(1)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2)表中金额是应税所得,即每月收入-个人支付的社保和公积金-3500元后的余额。例如:某人月收入为8000元,其应税收入为8000-3500=45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3%﹢3000×10%=45+300=345元或者: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0%﹣105=450-105=345元(其中105为速算扣除数)♣(1500+3000)×10%-1500×7%=4500×10%-105=345元某员工2012年1月工资收入5000元,该员工2012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5000×10%(个人社保部分)-5000*5%(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3%-0(速算扣除数)=22.5元。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上两个税目都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5%10%20%30%35%15000300006000010000007503750975014750注:(1)该两个税目的所得税都是按年计征的;(2)表中金额,都为应税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该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自己所有的,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3级超额累进税率20%30%40%2000050000020007000注:(1)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2)表中所列金额为应税所得,即:每次收入-800元或20%后的余额。(3)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的是加成征收,其本身税率为比例税率20%,但对一次所得收入畸高者,加征5成或10成,加征后所形成的税率即为上述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稿酬所得:比例税率20%,并减征30%.稿酬所得按“次”征收。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其中: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其中:出租居民住房适用税率:10%九、财产转让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十、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十一、其他所得:比例税率:20%;按次征收。第五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一、费用减除标准:(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项:3500元。(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项:成本,费用,损失。(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项:按月减除3500元及必要费用。(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减除项。(八)财产租赁所得:A、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800元;B、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20%。♣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减除项:财产原值,及财产转让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十)偶然所得:无减除项。(十一)其他所得:无减除项。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一)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人员。(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4800元费用。(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三、每次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是按“次”征收的。(1)劳务报酬所得:A、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B、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2)稿酬所得:A.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所得税。B.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应视作两次稿酬所得征税。C.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为1次。D.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方式取得收入的,应合并计算为1次所得。E.同一作品在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前次收入合并为1次计征所得税。(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得所取得的收入为1次。如果该项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1次计征所得税。(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1次。(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1次。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它规定(一)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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