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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序号税种主要政策归纳1个人所得税(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是限售股转让,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即使转让非限售股股权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资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专题:大小非解禁。大非的含义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小非的含义是小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占股权比例5%为限。ST广博控股的税务危机公关技巧。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采取了股权分置的运作模式,即一部分股份为流通股,另一部分股份为非流通股,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因此2006年国家开始股权分置改革,目标是全流通,根据财税【2005】103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印花税,流通股股东接受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后现金对价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部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了重组式对价,即:由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赠送现金或者债务豁免,形成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该项资本公积属于全体股东所有,此种方式称之为重组式对价。由于这种支付对价方式财税【2005】103号文件没有界定,因此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要求对ST广博控股接受重组式对价按照接受捐赠征收企业所得税,ST广博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该项政策进行明确,最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8】375号文件的形式明确重组式对价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ST广博的危机关公技巧得到了完全的成功,而在此之前重组式对价已经征税的甘肃靖远煤电等公司也享受到了ST广博抗争的胜利果实。陈发树避税引发财税【2009】167号文件。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我国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大小非解禁后,大小非股东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费尽心机。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随2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2亿股解禁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9.18元/股。从今年4月至今,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套现已接近40亿元。而仅在4月-7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如果陈发树出售的2.94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变为自然人股票,仍然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27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6.75亿元。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个人所得税也免去了。随着以上避税模式愈演愈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09】167号文件,对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公司技术完备之前的股票,按早15%的所得征税,技术完备以后的股票则据实由证券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ETF避税与财税【2010】70号文件。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盘低迷,投资者想继续持有以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却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采取的方式是赶快卖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买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避税。ETF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又称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是向基金公司申购时只能通过该品种ETF基金所涉及的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赎回时以持有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财税【2009】167号文件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以中国平安为例,持有中国平安的个人大小非可以通过购买上证50除平安外的其他49只股票,然后将包括中国平安在内的一揽子50只股票拿去申购上证50ETF基金,再将这些基金售出,其成本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售出后获利部分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沪深两市共计有9只ETF基金,其中沪市6只,深市3只,涉及的成份股数百只之多,而这些成份股中很多都涉及机构、个人大小非,合计持有市值超过1000亿元。依据上述模式,这些大小非都可以通过这种“借道”ETF的方式实现避税。这种避税方式又引起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3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鹰潭模式”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博弈还在继续,这一次出面助阵的是地方政府。由于限售股解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而国家法律并没有限制必须在哪一个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各地财政部门盯上了这个所谓的“可流动财源”,纷纷出台财政返还政策,以吸引限售股到本地解禁,其中比较出名的是所谓“鹰潭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60%要上缴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而江西省鹰潭市政府2010年7月出台的《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规定,如果个人限售股东愿意来本地营业部减持,政府可将限售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愿意将奖励全部留在鹰潭投资置业的话,还可按个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再奖励。其运作模式如下:第一步,办理销户手续,即大小非持有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深沪股东账户卡原件,到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办理股票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手续;第二步,在鹰潭市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开设新的营业部资金账户及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8月份以后,江西鹰潭市证券营业部突然崛起,从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24日,该营业部共计发生138笔大宗交易减持,涉及总成交金额超过34亿元,分属国盛证券鹰潭胜利西路营业部和国泰君安证券鹰潭环城西路营业部。上述事实被媒体披露后,“鹰潭模式”声名鹊起,并迅速在江西省内被效法,萍乡、新余、景德镇、吉州等地区也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实行优惠政策。此外,现在这一模式还复制到了其他省市,江苏、福建、西藏等地方政府和营业部也纷纷加入进来,抢食这块税源大“蛋糕”。鹰潭市财税系统的知情人士最近向媒体透露,引进个人限售股东是鹰潭市政府2010年年初就定好的招商硬指标,打算在当年招徕楼宇、总部企业以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35家,争取纳税额上2亿元。任务下达后,政府专门抽调人员成立了办公室,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在双休日都会出去跑,到上海、北京、江浙一带找客会商,推广鹰潭对限售股转让的财政奖励政策。在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网站上有这么一条报道,形象的说明了地方政府在争抢唐僧肉过程中的所作所为:2010年10月9日上午,受区委郑春洪书记委托,常务副区长陈仁川同志主持召开财税工作专题会议,就我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个人所得税入库及奖励补助比例等有关事宜达成共识:一是根据国家税法及我市招商引税的政策规定,同意引进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二是针对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按该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所得财力(32%)奖励该企业,扶持该企业进一步发展”问题,同意由区财政按31.5%予以奖励。三是奖励金额中市级所得财力部分,请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请求市政府全额返还我区。平安保险解禁引发税收争议。2007年平安保险上市之前,由于个人不能成为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将员工受益计划设计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实业这两家员工投资集合相关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股权架构为:平安保险员工—(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平安保险上市公司。2010年4月,首批平安保险限售股解禁,根据计算1.9万名平安保险员工平均每个人出售所持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但4是出售股票的主体是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公司,200万元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只剩下150万元,分给员工的时候尚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因此以出售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为例,员工需要负担80万的个人所得税,财富大幅缩水,受益打了六折。此举引起而来平安保险员工的极大不满,他们高举着“我的股票我做主”的气质,在平安保险总部静坐,但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说法却是,如果不是目前的股权结构,由于个人不能做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员工连120万的利润都得不到,真是由于公司的架构设计,才使得员工享受到公司上市的红利。那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合理方式解决该问题呢?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如果新豪时公司是合伙企业的话,只需要就200万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即可,25%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即:财富打八折,这一点员工是可以满意的。海螺水泥限售股谜团待解。在限售股解禁问题上,有着重重迷雾的还有海螺水泥事件等待我们去研究探讨。目前,鹰潭模式是大小非解禁相对较好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其实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税收政策在目前难以解决。(三)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是非限售股转让(二级市场),需要进行12万元以上高收入申报,但是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免税。即:目前炒股所得,只申报不征税。(四)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目前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免税,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股票期权。对于股票期权所得,至今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共下发了9个文件,主要是以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
本文标题: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分析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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