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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刘菊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教学目的和要求]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专题就是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使学员对我国的立法和法律所规制的内容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便于对工作的指导和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从而依法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心内容]中心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主要成就;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内容;第三,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教学重点、需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本专题的教学重点是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需要完善的方向,解决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总体认知水平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工作的能力。[导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在当今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了到二O一O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十届人大也制定出了立法规划。那末,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的,包括哪些内容,其主要结构和原则是什么,如何进行完善?这些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社会主体都2显得越来越重要。下面主要根据我党的重大会议精神及主流的观点进行介绍。[正文]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成就(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1、法律体系的内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立法者、司法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由于所主张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体系在学理、立法上存在不同的解释。法律体系一词是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整体,其内部关系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20个字;还有学者从系统论的角度对法律体系进行了再分析,认为法律体系从静态意义上看应包括五个子体系:第一个是法律渊源体系,指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等组成的法的体系;第二个是法律构成体系,是在立法过程中把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的原则等用法律术语、立法技术表现出来的法的体系,如法律格式、法律框架、法律术语等组成的体系;第三个是法律规范体系;第四个是法律效力体系,如法的位阶、效力划分组成的体系;第五个是部门法体系,这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等。但通常讲,大家及本人为法律体系具有几个基本特征:法律体系的逻辑性;法律体系具有整体性;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法律体系具3有活动性。按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按照法学理论中传统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既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2、法律、法律体系与实际;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A、法律与法律体系是在实际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不能对性质相同的问题,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但是,归根到底,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原则、法律体系也要发展。B、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一定阶段所称“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我国,整个国家还处于改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都还没有定型,因而反映、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就更加明显地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统一、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C、法律与法律体系.一般是先有法律,而后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与形成法律体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我国二十四年来的立法实践看,立法从来都是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体系出发的,都是根据需要与可能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出现了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的问题,那就4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验基本成熟的,至少有了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立法,需要并且成熟一个,抓紧制定一个。这是立法问题。法律体系则是法学研究问题,有了若干法律法规之后,对它们加以研究、归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明确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不同效力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逐渐形成科学的体系。因此,这个体系不可能是一开始就有的,概括地说,先是制定法律法规,然后形成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又会指导立法实践,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打架”,把法的自身逻辑体系搞乱到了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已经有了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和一批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之后,才提出了到二O一O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由来及概念法律体系概念并非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任何人随意决定的,而是一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综合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是历史形成的。在古代希腊,法律并无部门之划分,也不讲法律体系。古罗马的情形基本上亦然,罗马法的大发展时代,大法学家乌尔比安(约公元190年-228年)首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直接开启法律部门划分之先河。新中国的法律是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的。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既不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大陆法71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不沿袭旧中国的法律体系,而是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逐步构筑起来的崭新的法律体系。5如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相适应的政治、法律、文化等状况的发展而更加完善和成熟。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市在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十四大后提出并建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构成的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完善、关系和谐的体系。现在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有的称之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4、一国两制丰富了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重大国策。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中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回归前的法律与英国法律在法律渊源上有密切的关系,其法律体系很复杂。具体地讲,香港回归后的法律由四个部分组成:(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的最高法典,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它相抵触);(2)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予以保留;(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会)制定的法律;(4)少量全国性法律(主要是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澳门回归后的法律体系与回归前大不相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列于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据此,按法律的来源,澳门回归后的法律体系包括四大部分:(1)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的6最高法典,是澳门特区各项有关立法的基础);(2)澳门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予以保留;(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会)制定的法律;(4)少量全国性法律(主要是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由澳门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必须指出,原适用于澳门的《澳门组织章程》等,显然不属于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不在保留之列,不是澳门回归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台湾现行法律体系,是从旧中国《六法全书》体系沿袭而来的。海峡两岸和平统一后,台湾法律制度将会发生一些新变化,尽管人们现在很难预测这些新变化的具体内容,但是,一个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的台湾省新的法律体系将会呈现在世人面前,这是肯定无疑的。“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体系(亦称中国法律大体系),是以主要在中国内地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干,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所组成的有机联系、长期并存、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实行一国两制后,由于香港特区法律体系、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和台湾地区法律体系都将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因而大大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涵。下面主要介绍我国内陆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发展历程1、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正式提出之前的立法状况。新中国建立以后至今都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原来的法律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现在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两者有很大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原法律的发展,但建国之初并没有提出这一概念,但是新中国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故简单介绍。它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之前大约五个历程。(1)1949年—1954年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7基阶段。当时国家的根本任务转变为医治战争创伤,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与此相适应。《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宪政性文件及《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其特点是:A、法律根据党的政策而制定;B、法制建设与群众运动紧密相连;C、法制比较粗疏,尚为系统化。(2)、确立阶段1954—1957,制定了宪法,进入新阶段。特点充分吸收与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注重立法工作;政策法律一体化明显。(3)1957年—1977年;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表现在: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破坏;政策代替法律现象严重,法律机构遭到破坏;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4)1978—1982年社会主义法制初步重建。宪法第三次修改。1982年颁布现行宪法。通过了一些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律师暂行条例等。法律机构大多从那时真正进入恢复阶段。(5)1982—1992年。法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从1982年宪法到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始建成。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出和逐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出是199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而提出的。(1)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的讲话从理论上冲破多年来市场经济的束缚。1993、11、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领域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八届人大期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立。1993—1998。(3)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8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4)八届人大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据统计在八届全国人大任职期内1993—1
本文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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