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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一、刑法的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19.罪行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思想,把量罪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开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三、刑法的效力范围2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3.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4.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2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2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27.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28.自然失效:即新法实施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29.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30.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31.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2.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3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34.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3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注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36.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里态度。五、犯罪客体37.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38.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9.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0.简单客体,即单一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41.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40.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的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41.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的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42.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43.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基本含义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六、犯罪的客观方面45.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身体动静。46.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47.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48.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49.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50.纯正不作为犯罪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51.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52.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53.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54.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55.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56.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确定的。57.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确定的。58.间接结果:是指某一行为对其侵害的对象造成损害之后而连带引起的其他损害后果。59.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60.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施的。在刑法上,它们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是少数犯罪,才将它们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即它们是选择性的客观要件。七、犯罪主体6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6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63.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64.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分为犯罪主体身份与犯罪对象身份。65.犯罪主体身份: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的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66.犯罪对象身份:有些犯罪以犯罪对象具有一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缺此身份就不构成该种犯罪。6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6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70.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71.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72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101.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段。120.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3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13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3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15.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116.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17.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21.生理醉酒:又成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136.原因自由行为: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137.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138.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139.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140.自然身份: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141.法定身份: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142.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143.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144.特殊身份群体:指主体方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102.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103.刑法中特殊身份群体:指主体方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112.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处遇: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113.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114.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11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11.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46.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147.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148.转嫁制: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负责人员不予处罚。149.代罚制: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70.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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