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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方国体对政体的影响(汪文博)国体决定政体,似乎是这样,为什么?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性质。比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比如总统制、议会制等。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未必相同哦!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和政体共同构成国家制度,两者是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国体决定着政体,政体反映着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体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国家性质相同的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尽管国体是政体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国体并不是政体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实际上,一国的历史、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体)。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认识,直接决定着现实宪法的走向和性质。因此,深入研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国体和政体虽然亦被列为重要范畴,但对它们的认识基本上被传统的、概念化的思维定势所支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领域已成为一个学术禁区,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认识极其肤浅,甚至以谬误充真理。这正是我国宪法学不发达、严重缺乏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它既行使立法权,又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对它们进行监督。但是,谁对人大进行监督呢?如果人大行使权力不当,如何加以纠正呢?一个不受监督的机构是容易滋生腐败的。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分析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时指出,欧美的议会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监督权,因而往往导致议会专制。所以,他极力主张将监察权独立出来,交给另一个单独的机构去行使。从法理学上来说,政府(广义的)权力源于人民,是由人民让予的。人民让予的权力是为了有效地行使主权。那么,人民将自己的权力让予一个机构安全呢,还是让予几个机构安全呢?正确的选择当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让予一个机构,如果这个机构不听人民指挥,人民往往无能为力,吞下苦果;如果让予几个机构,让它们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人民的主权必定会安全得多。所以,我国现行政体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权力制约。我们历来只强调分工。分工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分工与权力制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虽然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工和相应的机构,但它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人大高高在上,人大与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这种单向的服从监督关系当然不可能形成制衡,也不可能避免一群人甚至一个人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所以,建立权力制约的体制,是完善我国政体的着眼点,唯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有真正的制度保障。如果从现实制度分析,那就必然是政体决定国体,政体的意义决不是仅仅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所谓现实制度中政体决定国体,是指一个实际中的国家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根本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何种政体。换言之,政体是评判一个国家性质的标准。我们决不应该相信这样的说教,一个国家的性质决定于国体的规定。综上所述,国体决定政体。
本文标题:论中西方国体对政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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