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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3年10月8日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三)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2作实质性判断。(四)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五)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公司应当在证券停牌后,尽快核实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六)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一);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作出明确承诺。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承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七)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八)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4其衍生品种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说明。(二)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本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三)本所核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本所及时将核查结论告知公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交易异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四。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四)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关于重大资产5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五。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五)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六)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七)上市公司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可以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本所同意延期复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发布延期复牌公告,并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八)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6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2、《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借壳上市);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79、《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11、《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二)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六)及其他相关文件。(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七)、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并经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本所。(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六)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的风险;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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