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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2—(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4—(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5—定的问题;(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第四章议事形式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6—第十条党委(常委)或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和副书记都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党委会,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受书记委托,可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负责召集,但会前、会后应将情况及时向书记、副书记报告。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决定第四条(第五款)、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第十二条党委(常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委员平等享有一票表决权。党委(常委)会作出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再次进行认真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的形式,采取举手或口头、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五章议事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民主”要求,建立党组织决策和参与决策的工作机制,严格按议事程序议事。第一节会前准备阶段第十四条确定议题。—7—(一)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呈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提前征求党委的意见,共同确定议题,提出预案。董事会需要党委讨论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问题议题,由董事长负责提出;经理层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负责提出。第十五条交换意见。凡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会议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协商一致,明确基本意向,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上会。必要时还要和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以便取得一致意见。议题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不予以变更或临时动议。第十六条调查论证。对列入会议的议题,会前应通知有关委员进行必要的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公司党委要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十七条会议通知。由党委工作部门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通知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送达,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和相关的材料。会议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视为送达。第二节会议讨论阶段第十八条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通报本次会议议题和顺序,征求委员意见,在多数委员赞同后确定其议题和顺序。—8—第十九条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让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把问题议深议透,进行民主讨论。第二十条在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委员在充分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如需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委员逐一表决,表决完一个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第二十一条每项议题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后,会议主持人应归纳总结大家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第二十二条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明确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因意见分歧较大而难以统一认识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由党委工作部部长负责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党委工作部部长保存,严防丢失和泄密,保存期为2年。2年后转公司档案部门归档保存。第三节会后贯彻实施阶段第二十五条会议结束后,党委工作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文件,由书记或书记—9—委托副书记签发。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情况,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给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议定的事项,该公开的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第二十六条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党委成员,要把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带到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尊重支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意见向党组织反映。党委如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二十七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党委成员必须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如对党委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决议,可提请复议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或上级改变原决议之前,任何人不能推翻或改变党委决议。第二十九条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员工,认真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保证决策顺利实施。第三十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党委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10—活会上通报。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于党委决定、审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必须按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提交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自行其事,以保证协调高效运转,增强班子整体合力。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其情节,将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对自身监督不力的党委,其成员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下属的各基层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从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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