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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第一节导论.............................................1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5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5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15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21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26第三章WTO的法律制度...................................31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40第五章国际投资法......................................45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50第七章国际税法........................................5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1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和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四,国际经济法律渊源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影响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跨国)经济关系货物贸易——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强制性规定较少)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准许外国服务者是否进入本国市场须谈判)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投资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资金融通)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建立在国内税法之上)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交易主体纵向交易主体:国家(一般有豁免权)、国际组织---管理主体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公法,私法调整时存在障碍,难以执行,就形成了国际经济法例:国际私人投资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涉外经济法-国内)B、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涉外经济法(国内)或者国际公约)Eg:投资风险大(政治)但是可能受益也大,所以成立保险公司(收的保费有限,但是数量多),中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世界银行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国(会员国)可以在多变投资担保机构买保险C、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涉外经济法、国际私法D、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特点(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2门许可:……”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扩大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2)特殊的法人——跨国公司B、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C、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因其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D、实质:多个法律实体,一个经济实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对于母国:积极影响(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影响(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子公司作为全球战略牺牲品例:例1:债务责任的转移A子公司(乙国)母公司(甲国)B子公司(丙国)——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结果:B公司破产,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债务减轻例2:战略牺牲品——印度博帕尔惨案E、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1972年成立的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因为存在众多分歧,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讨论通过。此外还有一些双边协定(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达成管制协议,如双边税收协定(管制逃避税问题)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较少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跨国经济活动,(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3、国际组织:其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作为主体的行为能力等都受其章程的限制。主要职能是协调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制破产前高价购进A公司积压产品,A公司债务转移给B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3(二)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2、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贸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转让的法律关系易4、外贸管制和WTO法律制度5、国际投资法律关系投6、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资7、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私法和公法、任意法和强行法并存。例: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1、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运输横向交易关系、私法、任意法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平等主体之间的,尊重意思自治,想买啥险买啥险4、国际贸易支付5、对外贸易管制——纵向管理法、公法、强行法。Eg:进口关税(强行,不能商量)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1、国际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主要渊源)2、国际商务惯例(特殊渊源)★不是国际习惯,不是条约签订,不是立法不是缔约的产物(1)概念: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2)产生的原因:简化交易程序并降低费用(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某一行业行为(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等。例1: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1)价格构成2)交货地点3)运输安排简化手续4)保险安排降低费用5)风险转移6)进出口手续办理(3)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任意性A、自发形成,由国际民间组织编撰成文。为了统一,本身对银行没约束力,只有开立信用证约定才具有约束买卖合同产生贸易术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4B、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没选择条约的不发生约束力,不是强制性的C、当事人选择适用时,可以任意增、改、删。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他们选择的惯例。约定内容和FOB具体条款冲突,不是无效先看当事人有无约定,然后看所选择贸易术语,争议在术语条款中无规定,适用公约(合同法)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效力的争议)国际公法中不是渊源4、各国涉外经济法涉内涉外统一(发达国家)和涉内涉外分流(发展中国家)中国:涉内涉外分流向涉内涉外统一过渡。四、国际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关系民事和商事关系商经济关系主体(主要)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法律性质公法、实体法为主私法、法律适用法为主公法和私法并存;实体法为主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扩展了解即可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198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S.奥斯特利首先提出,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内容不断丰富贸易:货物——知识产权——服务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方式:传统——电子商务(2)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趋势世界范围:WTO法律制度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3,经济全球化对国际(一国)经济的影响积极影响:在全球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下,全球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生产效率最佳,全球(一国)生活水平普遍增长消极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对各国影响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5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本章结构: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四个环节: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双方)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托、承、收之间)重点掌握承运人的责任人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投、保、被之间)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本节结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适用范围★合同成立——邀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80年公约权利义务★主要内容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风险转移★一、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1、概念: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例:FOB(上海)=船上交货(上海)解释:交货地点在上海港,货物运输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保险由买方投保,货物价格仅由交易成本构成,出口由卖方负责,进口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转移。2、产生原因: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3、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1)成文化的原因:防止分歧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分歧时有解决的依据。(2)主要的成文化规则A、《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只解释CIF术语。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7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10年版。C、《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FOB、CIF等6种术语,含义和《通则》均有所不同。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基本特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年春)6A、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每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E组: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工厂交货,一个)EXW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装运合同,三个)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由买方安排;买方安排完运输后应及时通知卖方。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装运合同,四个)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均由卖方负责安排。D组: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到运合同,五个)(3)常用的六个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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