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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什么是法/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什么是社会保障法?(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障国际条约。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的关键。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职能机构政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全体社会成员劳动者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具体包括:①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给付关系;②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委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③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④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保险、福利的给付);⑥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⑦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社会保障主体范围: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①自然人——保障对象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等)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受灾、无依无靠)是弱者保护法(同上)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贫富两极分化)阅读材料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尼系数:0.25左右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性•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会安全网)•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立法技术的特定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基础安全性——提供安全保障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内容,即社会保障的萌芽阶段、现代社会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阶段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39-46)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①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②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③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发展④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建立——成熟⑤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与发展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并制订过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部分法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与健康运行造成先天不足。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具体问题:①立法严重滞后;(孙志刚事件:收容——救助)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制性降低)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④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⑤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等)。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主体不同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例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4.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等。例如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6.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相关规定链接综合7.条约与协定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第二节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延伸和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标,由国家法定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保障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的总称。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如国务院以及下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各省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等行政部门,是专门管理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内容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会保障政策;如:国务院颁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如: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贯彻、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如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人员。(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指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的具体执行,即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的过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1988年以来建立的,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截至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448个(其中,省级72个,地市级1025个,县区级6351个)内容①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投资和运营管理;③社会保障金支付管理;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三)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就是对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日常性服务。物质帮助——如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救助物资的发放;日常性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健康方面的服务以及社会生活的提供等。对象管理的对象包括:①在职者、退休者、失业者、鳏寡孤独者、伤残者、生活困难者;②普通城乡居民。其中:对于在职者——大多依托其所在单位进行;对于非在职者——则要进行社会化管理。内容:①社会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如低保);②保障金的发放;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务鉴定;④劳动技能的培训和职业介绍;⑤无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务助理或院舍转介等。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从总体上说属于社会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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