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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政发〔2011〕7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2—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标:(一)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二)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3—(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五、本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所列的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审批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商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项目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项目审批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且该服务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自行采购,不再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七、《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43号)等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4—主题词:综合项目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25日印发
本文标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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