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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一、知识产权简介(一)知识产权及其分类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知识产权分为如下两类:1、工业产权(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7)厂商名称;(8)制止不正当竞争。2、著作权(版权)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下列各项都已经或可能纳入知识产权的的保护范畴:(A)计算机软件;(B)动植物新品种;(C)网络域名;(D)遗传资源;(E)非物质文化遗产;......(二)知识产权的特点1、。
2、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确定或者认可;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5、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三)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可分为如下三类: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客体)、工业技术(产业领域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中的知识和技能,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2、经营性标记:指在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如商标、商号、。
3、原产地名称等);3、经营性资信: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信用及商誉等。(五)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4、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手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6、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
5、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救济1、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2、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2)刑事救济措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等,并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罚。(3)行政救济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等。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澳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技术创新的概念。他将技术创新概括为发明创造的首次应用。并将创新区分为五种类型(1)引进新产品;(2)引用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市场;(4)获得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5)实现企业的重新组织。●技术创新的一般定义我国《辞海》中将技术创新定义为:把一种或若干种新设想(新概念)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阶段,或称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想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
6、。包括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等一系列活动。因此,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技术的研究、开发、转化为核心,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基础研究阶段:往往产生基础专利(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理论研究成果;★技术开发阶段:往往产生重大技术突破、产生实用技术,伴随基础专利、重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产生;技术秘密的产生;技术研究成果的产生;★应用研究阶段:产生实用技术,往往伴随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产生;技术秘密的产生;应用软件的产生;应用研究成果的产生;★市场营销阶段:往往产生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二)知识产权可以激励或制约技术创新活动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机制为技术创新注入动力,能够有效激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专利)信息的利用,可以大大节约技术创新成本,有效缩短技术创新周期;▲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有效配制和调节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加。
7、速传播,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信息利用和共享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着有效的规范作用。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制约作用▲技术创新活动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知识产权的大量存在,使得技术创新的门槛提高,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世界银行统计:全球R&D投入中,日、美、欧等发达国家占86%,高收入国家占全球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的98%,全球15%的富国人口拥有几乎所有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剧,对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挑战,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面临的制约因素更加复杂;▲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越来越大。三、我国自主创新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现,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对我国的自主创新带来严峻挑战。(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
8、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2、专利制度呈现国际一体化趋势当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在国际上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实质上是在推行专利全球一体化,即打破专利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为了推动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世界专利”,美、日、欧等少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几年来都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提高自动化水平,扩充审查人员数量,大幅度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实现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与授权作组织准备。▲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是“简化手续,统一要求,加快审批”。特别是美国以世界知识产权“领导者”自居,不顾。
9、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坚持PCT(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指向:将该制度最后过渡到其审查结果要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强制生效。这虽然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一些发达国家也并不赞成,但还是列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议程。▲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尽管具有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制度运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这将更有利于使跨国公司用低廉的成本获得广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3、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垒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多样化策略之一:跑马圈地。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策略之二:技术-专利-标准。
10、三结合。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策略之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如日本6C联盟就是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3C联盟是由飞利浦、索尼、先锋组成的DVD专利联盟。5、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颁发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6、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纳入了管辖范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历史性提升♣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使知识产权重要性更加突出。任何成员不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除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诉讼外,还有以国家作为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可导致采用贸易交叉报复和制裁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使发展。
本文标题: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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