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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一)概念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虽然有学者认为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也认为是法,但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源于刑,且以惩罚为主要功能。这里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不能等同,这里的法是王朝统治者拥有和治理天下的准则,是维护等级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政制、典章、规则,是天子法令,是刑。礼法结合,也有人称之为儒法结合,即礼服并用,一般来讲礼主要用于预防犯罪,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互为表里”。礼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层面表现为,国家立法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司法上维护礼的价值,它是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家思想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政治层面表现为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反映了对良法之治的追求,也反映了了对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和道德教化的肯定。礼与法都是社会整合的手段,礼法结合体现了道德与法的交融,精神感召与强制制裁的互补,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最主要传统和特征。(二)历史背景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开启了礼制模式,礼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出礼则入刑,礼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周礼成为西周社会不成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到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礼崩乐坏,法治逐渐取代礼制。到战国时期,法家盛行,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政权,法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到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推广法制,“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使“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西周礼制的没落和秦朝建立的“法治”的迅速灭亡,让汉代认识到单纯的依靠礼或者法来治理国家都有弊端,由此,汉代开始探索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即“德主刑辅”。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重要的发展,引礼入律,礼不再停留在儒学家口头上的伦理纲常,而是被赋予了与法同样的法律效力,至此,礼法已成齐头并进之势。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承继了汉代以来的新儒家思想文化,大规模的引礼入法,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使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进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特权制度1、“八议”曹魏时,根据“尊尊、贵贵、亲亲”的封建伦理原则,首创了“八议”入《新律》,对于“八议”范围内的权贵“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即所谓“八议”指的是对于“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这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以后的审判上予以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贵族的特权制度,源于礼的等级名分,体现了“贵贱上下有等”、“良贱有别”的封建道德内容,通过法律确认官民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来确认官民地位,以达到崇尚官贵,确保上下有序,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目的。2、“当官”继曹魏制定的“八议”之后,两晋南北朝法律有设立“当官”制度,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所谓“当官”制度就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即以官抵罪,官职越高抵罪越多,这也是“尊尊”“贵贵”原则的又一体现。“当官”与“八议”一样,都是建立在封建礼制的上下尊卑观念上的,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制度。(二)重罪十条1、“反逆”“叛”“降”“反逆”指造反,“叛”指叛变,“降”指投降。这三类犯罪是严重危及皇权,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因而归为重罪十条。中国古代的儒家礼教将君臣界限视为第一大限,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忠君”被统治者奉为“至德”,是高于“孝亲”及其他伦理关系的至高道德准则,被冠于“三纲”之首。因而对于将上述三种严重违背“忠君”要求的犯罪自然成为重罪十条的首要内容。2、“大逆”“不敬”“大逆”指破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不敬”指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这两条罪则表现为对君主尊严和皇权的不尊重。维护君臣伦理关系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保障君主尊严和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儒家礼教君臣伦理的应有之义。3、“恶逆”“不孝”“内乱”“恶逆”指殴打、谋杀尊亲属,“不孝”指不待父母及不按礼制服丧,“内乱”指亲属间乱伦。将这类严重破坏人伦的亲属相犯行为纳入重罪十条是由于其严重破坏了礼制的“亲亲”原则。在儒家礼法中,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臣民尽忠必须讲孝。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是对封建父权的维护。4、“不道”“不义”“不道”指凶残杀人,“不义”指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不道”违背了儒家仁德思想,因而压迫抑强扶弱,而“不义”则是对礼制上下尊卑的冲击。这是伦理孝悌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三)准五服以治罪与留养制度1、准五服以治罪为“峻礼教之防”,《晋律》首创了五服制度。所谓准五服以治罪指的是亲属间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也就是说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的刑罚,必须考虑尊卑及亲疏远近,按照服制综合确定。这是制度的确立再次给法律添上浓厚的儒家伦理的色彩。2、留养制度北魏律的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的是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和仁道观念引入律法,是律法的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四)婚姻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一是婚姻关系上,士庶、良贱不婚。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反映了法律维护礼制所要求的等级差别制度。二是纳妾被认为合法,这是按照“夫为妻纲”的伦理原则和男尊女卑的伦理原则,要求妻子无条件的服从丈夫,容忍丈夫纳妾,是对封建父权的极力维护。(五)刑罚制度1、五刑制度的完善魏《新律》法定刑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晋律法定刑为:死、髡、赎、杂抵罪、罚金,《北魏律》法定刑为:死、流、宫、徒、鞭、杖,至《北齐律》最终确立为:死、流、徒、鞭、杖。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体现儒家的仁道主义。2、废除肉刑汉代宫刑兴废无常,至北齐后主天流五天(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废除宫刑削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彰显了儒家所倡导的仁德思想。(六)诉讼制度西晋形成直诉制度及北魏律中的死刑复核制度均体现了儒家“仁学”思想所衍生出来的民本主义原则,因而从诉讼制度中体现对于臣民的一定保护。此外这一时期对于妇女犯罪行刑上还有特殊规定,《晋律》规定:“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梁律》规定:“女人当鞭杖罚者,皆半之。”这也是礼教因素的影响,对弱势的矜恤,是统治者“仁政”思想的体现。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礼法结合进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标准,为唐朝礼法结合的完成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以后各朝代也都沿用了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结语“礼治”与“法治”都是重要的社会整合手段,我国古代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的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强制制裁与精神感召的互补,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造就了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虽然它也带来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学习和研究历史,不是要用现代文明来苛求古人,而是要了解过去以更好的理解现世中的一些现象,并以史为鉴弥补今天的不足。最后感谢罗旭南教授的辛勤教导,本文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老师批评指正,此致敬礼!参考文献:1、《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2009.72、《论中国法律儒家化》张苏阳2013.43、《礼法结合之中国伦理化法律》楚挺征2008.84、《西汉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华友根19955、《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视野下刑罚思想的历史考察》李露2012.10
本文标题: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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