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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概述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掌握: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范围;取样方法(试件制作方法)及数量;检验批;见证检测委托;合格与不合格判定;与见证检测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概述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检测、试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准确和公正。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由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来保证的。实践证明: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是保证试件、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重要途径。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建设部(1996)208号文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若干意见》建设部颁发《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实验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施工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通知建监总发(2009)034号文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范围和程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一)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范围(建建[2000]211号)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监督单位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与送检人授权书”,授权书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取样单位、见证人姓名、取样人姓名及“见证员证”和“取样员证”编号,以便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核查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人授权书)。(2)见证员、取样员应持证上岗。034号文工程检测单位应对不符合见证取样人员资格、程序要求的试件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4)见证人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试样进行监护,应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5)检测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送检委托单,委托单上有该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否则,检测单位有权拒收。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6)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7)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8)检测单位发现试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和见证单位,同时还应通知施工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通知建监总发(2009)034号文(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2)见证人员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资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见证员”证书。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3)见证人员对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时应有该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签发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见证人书面授权书由监理(建设)单位或见证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继续再教育,每隔3年换证一次。(二)见证人员的职责(1)总监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取样送检及工程实体检测的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见证计划。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送检(2)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工程竣工时应将见证记录归入见证计划。(3)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4)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在试样和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共同签字。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与(5)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6)见证人员必须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7)见证人员和送样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章,同时出示“见证(送检)员证”,以备检测单位核准。(8)见证(送检)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发现见证(送检)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见证(送检)员”证书。送样第二建设材料送检与不合格处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取样与送检的台帐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效措施。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在工作台帐中写清送检材料的名称、送检的时间及送往的检测单位,取回检验报告后,尚应写清是否合格及不合格处理过程。第二建设材料送检与不合格处理的基本要求2、可制作结构简洁耐用的送检工具3、应及时送检按照每项单位工程检验批量规定,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确定送检的试样后,应立即送检。委托单填写第二建设材料送检与不合格处理的基本要求送检单位在送检时应对照产品出厂合格证逐项、完整、准确的填写送检委托单。委托单中的送检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生产厂、品种、强度等级(标号)、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号、进厂数量、检验项目等为必填项目,同时送样人签字和见证人签章应齐全。第二建设材料送检与不合格处理的基本要求对一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如需重新检验,其取样方法应重复初次送检时的规定,并重新填写委托单,重新经过见证后送检。委托单填写不合格处第二建设材料送检与不合格处理的基本要求各检测单位根据原材料和单位工程的不同,建立各种不同的登记台帐。对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方式,一般检测单位的工作程序是:首先记录《不合格台帐》,接着把不合格结果及时通知给送检单位和建设方,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有关部门反馈不合格信息。各施工、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记好工地材料不合格台帐,对不合格的项目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第三水泥根据相关规范和省内技术文件规定,水泥为双控材料,即在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基础上,还应有进场检验合格报告并归档存查。1、通用硅酸盐水泥: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品种及代号:1、硅酸盐水泥代号P·Ⅰ(不掺加混合材料)、P·Ⅱ(掺加不超过水泥重量5%,混合材料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2、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P·O。3、矿渣硅酸盐水泥、代号P·S第三水泥4、火山灰硅酸盐水泥代号P·P。5、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代号P·F。6、复合硅酸盐水泥代号P·C。第三水泥主要技术指标一、通用硅酸盐水泥依据《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列出工程中常用主要技术指标。(一)强度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品种强度等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3天28天3天28天硅酸盐水泥42.517.042.5MP3.56.542.5R22.042.54.06.552.523.052.04.07.052.5R27.052.55.07.062.528.062.55.08.062.5R32.062.55.58.0普通硅酸盐水泥42.517.042.53.56.542.5R22.042.54.06.552.523.052.54.07.052.5R27.052.55.07.0第三水泥(二)凝结时间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390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火山灰、粉煤灰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600min。(三)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四)细度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检验批与检验项目第三水泥一、检验批(一)检验批的概念根据规定,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二)检验批的确定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7.2.1的规定,按同一生产厂第三水泥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二、检验项目根据相关规范和省内技术文件规定,材料的检验项目分为必检项目和其它检验项目。必检项目有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其它项目有细度、碱含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等取样方法与数量第三水泥对于水泥的出厂取样,依据《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标准。对于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取样亦应参照《水泥取样方法)CB12573—90采用。袋装水泥取样时,应在袋装水泥料场进行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送检样品总量至少12Kg。散装水泥取样时,可在卸料处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取样,送检样品总量亦应至少12kg。合格性判定第三水泥合格品凡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为合格品。不合格品凡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检验结果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为不合格品。概述第四部分粗细骨料混凝土中的骨料包括砂子和石子。砂子称为细骨料,粒径在4.75mm以下的骨料称为砂。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和细砂、特细砂。石子称为粗骨料,分为碎石或卵石。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粒径大于4.75mm的岩石颗粒称为碎石,未经破碎加工的石子称为卵石。第四粗细骨料岩石风化等自然条件作用形成的。按产源天然砂可分为河砂、海砂和山砂。河砂、海砂颗粒圆滑、质地坚固,但海砂内常掺有贝壳碎片及可溶性盐类,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山砂系岩石风化后在原地沉积而成,颗粒多棱角,并含有粘土及有机杂质等,坚固性差,河砂比较洁净,所以,配制混凝土时宜采用河砂。人工砂是岩石经破碎筛选而成,人工砂富有棱角,比较洁净,但细粉、片状颗粒较多,成本较高。概述第四粗细骨料二、石子普通混凝土用的碎石或卵石统称为粗骨料,常用的粗骨料有天然卵石和人工碎石两种。天然卵石有河卵石、海卵石和山卵石等。河卵石表面光滑,少棱角,比较洁净。而山卵石含粘土杂质较多,使用前必须加以冲洗,因此河卵石为最常用。碎石比卵石干净,而且表面粗糙,颗粒富有棱角,与水泥石粘结较牢。主要技术指标第四粗细骨料依据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和列出工程中常用主要技术指标。一、砂子(一)含泥量混凝土强度等级C60C55~C30≤C25含泥量(按质量计%)≤2.0≤3.0≤5.0第四粗细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C60CC60C55~C30≤C25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5≤1.0≤2.0(二)砂、石泥块含量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批与检验项目第四粗细骨料一、检验批的确定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砂、石材料的取样以产地、规格相同的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不超过400m3(600T)为一批,采用小型工具(拖拉机)运输的以200m3(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者也为一批。二、检验项目根据相关规范和省内技术文件的规定,材料的检验项目分为必检项目和其它检验项目。第四粗细骨料(一)砂子必检项目有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干质量)、堆积密度(包括空气的体积)、空隙率和颗粒级配。其它项目有有害物质含量、三氧化硫、坚固性、氯离子
本文标题:见证取样送检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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