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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直观的原理及其教育意义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本质直观就是直接地、自明地“看到”本质,不需要作任何形式的推理或归纳,也被称为直观本质。本质是某事物在其本源上所固有的观念上的规定性,它使该事物是其所是而不是其他;本质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它不仅在该事物上具有,在其他类似事物上同样具备,这正是人们在区分不同事物时,又能合并同类事物的理由所在。现象学直接“看到”个别并不超越人们的常识,但要直接“看到”一般、“看到”本质,这就是它的新颖之处。胡塞尔说:“现象学的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一种在纯粹直观的考察范围内、在绝对被给予性的范围内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1]那么,本质直观的原理是什么?它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它对现有的教育有什么启示或意义?在教育本质获取上,教育直观和传统认识中的教育抽象又是什么关系?一、作为基础的意向性理论本质直观是从人的意识开始的,这是胡塞尔所确立的认识机制的可靠起点。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曾将意识形象地喻为意识流。他认为,意识不是由一个个碎块连接而成的链条,因此,它既不似带有车厢的火车,也不似含有竹节的竹子,它是一个连续的、没有裂缝的、流淌的、囫囵的整体[2]。它可以变形,可以改变思考的方向,但一切都是从它自身生长出来的。我们不可能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意识生硬地连接在一起,因为我们感觉不到意识的中断与间隙。在现象学中,意识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人的思想、体验、直观内容、现象和蕴涵的意义等。意识具有意向性,这是胡塞尔现象学从布伦塔诺心理学那里继承来的观点。所谓意向性,是指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它就像一束光“投射”到某物上。“在每一种活动的我思中,一种从纯粹自我放射出的目光指向该意识相关物的‘对象’,指向物体,指向事态等等。”[3]外部事物在被我们的意识把握以前,即被意向性的这道光“投射”以前,它是黑暗的、混沌的,既没有秩序,也无所谓意义。只有它被我们的意识所把握,成为意识对象时,外部事物才获得了相应的秩序和意义。这种意识把握具有“直接投射”的特点,中间不需要其他任何环节。这是意向性的特征,也是我们能直观事物的基础。意识对象可以是具体之物,如意识到蓝天、白云;也可以是抽象之物,如思考某个概念、命题等。意识的对象不能为空,也就是说,不存在没有对象的意识。“没有某种被听到的东西,也就没有听;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相信;没有某种被希望的东西,也就没有希望;没有某种被渴求的东西,也就没有渴求;没有某种我们感到高兴的东西,也就没有高兴,如此等等。”[4]换言之,意识总是对某对象的意?R,它总要指向某个对象。认识主要是通过意识的意向活动来实现的。我们开始接触某对象时,通过感觉会形成关于对象的形状、重量、色彩、状态等感觉材料。这些感觉材料是实项的,即它们是我们在意识中所形成的表象,由我们自己产生,是真实存在的。但它们不是实在的。所谓实在,即认为这个表象与外在的自在之物相对应,或者说,承认在这个表象之外有一个真实存在的自在之物,它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这恰恰是现象学所要悬置的地方[5]。我们感觉到这些感觉材料,认识并没有结束,我们会继续知觉它们。但知觉绝不是将这些杂多的感觉材料进行简单的直接组合,形成一个个感觉束――这与格式塔心理学对知觉的理解相一致。知觉在这里要发生一次根本性的改变,它是构成的,它要将带有经验性质的感觉材料彻底蜕变为脱离经验的纯粹意识,这种改变称为合法的超越。“(知觉)对象是作为某种存在于杂多的被给予方式之彼岸并在这个意义上超越了这些被给予的东西而与我发生联系的。”[6]我们所构成的意识仍是关于该对象的意识,但“意识完完全全就只是‘意识’,它是一切理性和非理性、一切合法性和非法性、一切现实和虚构、一切价值和非价值、一切行动和非行动等等的来源,彻头彻尾地就是‘意识’”[3]。胡塞尔把这种意识称为“纯粹意识”,并给予它无以复加的强调,就是为了突显这种意识已经完全不同于感觉材料,在性质上甚至与它没有一点关系,这种意识已经完全剔除了经验成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意识不能同时夹杂任何不同性质的内容。在同一种意识中,不能既有经验成分,又有非经验成分――超验成分。我们不可能像连接两节火车一样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意识连接起来,这是意识流思想的要点。但从意识所指称的对象性质上看,正是因为它抛弃了带有个别性的感觉材料和经验成分,从而使它成功突破了个别认识的窠臼,达到了一般认识的可能,即获得了事物的本质。但个别性并没有消失,而是与一般性融合后,也呈现出纯粹意识的特点。“在这件事情上,明见性中被给予的对象本身不仅是一种个别的东西,而恰恰是一种一般的东西,因而在实项的意义上是超越的。”[1]经过知觉非常重要的合法超越后,我们关于对象的意识实现了个别与一般的共存,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我们不同视角的转换。我们在直观某一对象时,既能“看到”具体时空中的个别对象,又能“看到”这个对象的一般本质,两者经常交织在一起,我们甚至很难彻底地将它们区分开来。换句话说,个别直观和本质直观可以在我们的意识中同时存在,并相互转化。“个别直观不管属于什么种类,不论它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都可以转化为本质直观”[3],反之亦然。为了解释这一过程,胡塞尔举了直观“红的本质”的例子:“关于红,我有一个或几个个别直观。我抓住纯粹的内在,我关注现象学的还原。我除去红此外还含有的、作为能够超越地被统摄的东西,如我桌子上的一张吸墨纸的红等;并且我纯粹直观地完成了一般的红和特殊的红的思想上的意义,即从这个红或那个红中直观出普遍的一般之物;现在个别性的本身不再被意指,被意指的不再是这个红或那个红,而是一般的红。”[1]倪梁康对此的解释是:在对个体的直观中,个体对象被构造出来,它们为我们发现普遍对象(本质)提供了基础。但这并不是说,普遍的对象是以某种方式“隐藏”在个体对象之中。例子中纸张的大小、颜色等是个体的,也是经验的,从它们之中我们无法获得普遍之物,因为普遍之物并不藏于其中。但是,我们能够从个体对象的直观出发,转变自己的目光,这个目光不再是指向感觉材料,如纸的红色,或红的程度,而是直接指向红本身,我们就可以直观到红的本质了[7]。直观可以让我们“看到”本质,但直观到的不一定都是本质。我们需要调整“目光”、调整直观的方式以获得本质,这还需要一个有意识的练习过程。所以,海德格尔特别指出:“‘本原地’、‘直觉地’把捉和解说现象(本质),这是同偶然的、直接的不经思索的‘观看’的幼稚粗陋相对立的。”[8]意向性理论的关键点在于意识所形成的对象是由我们自己构成的,其性质已超越了具体、个别的经验对象,而达到了个别与一般共存的观念对象,或称纯粹意识。这也是胡塞尔将这一时期的现象学称为超验现象学(先验现象学)的主要原因。这种意识使得每个人的认识都具有了超越当下的可能,而带有个人周遭的生活世界和认识视域的色彩。这样,每个人对某对象的认识都不可能是单纯的“就事论事”,可能性大于现实性,它必然附着个人和整个世界的背景因素。这些因素保证了个体能够形成关于认识对象的普遍性本质,在此基础上,构造出一个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在交流中畅通无阻的理解,让人们相互之间能够自由、舒适,继而毫无偏差地生活于其中。二、发生现象学的解释意向性理论更多是从静态角度来解释个别感觉材料与一般本质的沟通问题,如认为人所知觉的意识内容在性质上是观念性的、超验的纯粹意识。到了胡塞尔中后期发生现象学阶段,他则更倾向于从动态角度来描述本质直观的一般原理,这种解释称为内时间意识分析,它又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条线索。从时间上看,时间并不是排列在一定空间的客观物,等待我们耗其一生穿行其间,好像过去的我们已经经历,无法回去,将来的还未到来,我们也无从前往。胡塞尔认为,时间只具有意识特征,而不是意识对象。因为我们在当下意识到或体验到的任何内容都可以有过去和未来的特征,但时间本身并不能被意识,它只有使某种内容带上它的印记才能成为我们的意识对象。“如此定位了的时间的被给予方式便是回忆和期待。通过回忆与期待,我们将过去和未来当下化,即:我将现实的、当下的、或近或远的时间性‘环境’当下化。”[6]过去可以在现在感受,即过去是现在的过去;未来可以在现在出现,未来是现在的未来。总之,过去与未来不仅与现在交织在一起,而且能够同时呈现出来。沿着这种思路,胡塞尔提出了认识发生过程中的滞留(Retention)、原印象(Urimpression)、前摄(Protention)这三种意向性的基本类型。他通过对一个声音的直观例子论证了这一过程:“我们以一段旋律或一段旋律的相关部分为例。事情起初看起来非常简?危何颐翘?到这段旋律,也就是说,我们感知到它,因为听就是感知。在这个过程中,第一个声音响起,接着是第二声,而后是第三声,等等。我们是否必须说:当第二声响起时,我听到了它,但我已经不再听到第一声,如此等等?因此我们实际听到的不是旋律,而只是单个的当下的声音。”[6]但我们确实听到的是旋律。这说明,我们在听到第二声时,第一声并没有完全消逝,它只是在逐渐减弱,但它仍留在我们的意识中,并且这两者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我们以第二声为现在,那么第二声就是原印象,逐渐减弱的第一声为滞留,它“留”在了第二声中。依次类推,当第三声出现时,第三声又成了原印象,第一声、第二声变成了不同程度的存在,它们同样是滞留。我们再返回第二声的现在,当第二声出现时,除了有第一声的滞留,它还有对未来的预期,只有这样,第三声才能顺利地进入我们意识中,这个预期就是前摄。因此,在这段旋律中,滞留――原印象――前摄是同时存在的。它们以原印象为中心,相互融通汇合,共同构成了意识之流,而不只是当下一个孤立的声音。这是意识的本源状态,“在延伸着的当下这种过渡性中,前摄、原印象、滞留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对它们的意识是一个关于多样性中的统一性的意识,并因此而成为任何一个可由我进行的综合的原初形式”[6]。也就是说,滞留和前摄都不是意向活动中的独立环节,而只是提供了一种趋势或趋向,它们都不会成为新的意向对象,而只是一种与当下意识的时间性共存,它们共同形成着知觉对象。从空间上看,胡塞尔给出的例子是:“在作为一种知觉活动的严格意义的知觉中,我朝向对象,例如朝向那张纸,我把它把握为这个此时此地的存在物。把握行为是一种选出行为,任何被知觉物都有一个经验背景。在这张纸周围有书、铅笔、墨水等等,这些被知觉物也以某种方式在‘直观场’中被知觉在那儿,但当我朝向这张纸时,我一点也未朝向和把握它们。它们显现着,但未被抽出,未因其本身之故被设定。每一物知觉都以此方式有一背景直观的晕圈,而且这也是一种‘意识体验’或者简单说‘意识’,特别是‘关于’一切事实上存在于其一同被看的客观‘背景’中的意识。”[3]在空间中我知觉到的对象称为焦点,如那张纸;焦点周围还有一些背景,称为边缘域或晕圈,如书、铅笔、墨水,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意识体验。我所知觉的焦点永远不会是孤立地或完全封闭隔绝地被经验给我,而总是处于一种与周围背景的普遍关联中被我经验到。任何直观都不可能只有孤立的焦点,它必然包含有对它的超越,并且超越的意识不能为空,它总要指向某个对象,如边缘域的存在。这个对象牵引着作为个别焦点的一般本质。如果将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它们具有统一的特征,以某个对象为焦点,向边缘域不断扩展。换个角度说,以原印象为焦点,通过滞留和前摄扩展到边缘域。通过对认识的内时间意识分析,我们在直观中实现了从个别到一般。仍以胡塞尔论述的声音为例。我们听到一个声音,如果这个声音只有当下这一刻,这才是真正个别的声音,但我们听到的并不是这样。通过滞留和前摄,以及边缘域的参与,我们听到的声音永远超过了现在这一刻,这就是一般。“所以说在这个意义上,个别和一般是交织在一起的,而这个交织在一起跟传统哲学讲的从个别的东西中抽象出一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构。在这儿,这个一般是被你活生生地直观到的、感受到的一般,而且这个一般不是现成的一般(它是被我们当场构成的)。”[9]再例如,我们对红的直观:“我感受这个红色,它跟其他的红色有一种潜在的沟通,而通过时间视域,这就包含了成为一般和个别的呈现形态的可能,它们在我的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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