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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支持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支持的原则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申请条件是: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
本文标题: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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