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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5章政府预算的执行之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类型一、政府采购的类型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1、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按照统一模式进行统一采购。我国法律要求的主要政府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对象是通用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把采购项目再次分包2、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活动。范围是非通用项目,即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采购项目也属于集中采购,也是我国法律要求的主要政府采购模式之一3、单位分散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行为范围是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政府采购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概念公开招标采购,也称竞争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二、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不适合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三类1.采购的商品有垄断情况或者要求采购的产品是独家产品2.不适合用竞争进行采购的情况。如:采购物资价值太低,采用竞争性招标会增加成本;紧急采购的情况,用竞争性招标耗时间太久;出于安全原因有些物资不宜公开采购3.排除竞争的情况。如研究和开发、工程扩建、采用计划价格的产品等。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一)招标招标是招标方单方面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经历的步骤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二)投标投标是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三)开标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四)评标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五)决标决标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有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六)授予合同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需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二种方法邀请招标采购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缺点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6、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二、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一)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二)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四、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五、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二)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选第三种方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1.优点:(1)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它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2.缺点:(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2)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3)秘密洽谈,易为作业人员提供串通舞弊的机会。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2.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谈判过程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相同的内容进行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四种方法询价采购方式一、概念及特点(一)概念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二)特点1.至少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2.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3.报价的评审。二、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1.各国政府采购规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机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1)采购现成而非按采购实体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2)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三、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发出询价单4.评价比较5.签订合同,履行采购。第五种方法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概念及特点(一)概念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二)特点1.采购单位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单一的,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较简单,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3.此种采购方式缺乏必要的竞争4.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在谈判过程中贿赂采购方代表,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1.招标失败。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3.紧急采购时效之需要。4.附加合同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6.重复合同7.设计竞赛。(二)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更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三、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程序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实体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只有被财2.预测采购风险。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4.资格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竞标。5.执行采购方式。6.签订采购合同。7.履行采购合同。8.验收。9.结算。10.效益评估。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我国预算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主要包括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政府采购的管理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政府采购预算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等2、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政府采购的特点(与私人采购区别)1、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军事采购不包括其中。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货物、工程和服务)4、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5、采购数量的规模性6、采购依据的政策性7、采购程序的规范性五、中国政府采购管理方式的更新1、由分散采购、分散管理转变为集中采购集中管理2、由零星采购转变为批量和规模采购3、由有限范围采购转变为范围广泛的采购4、由“一”对“一”无竞争采购转变为“一”对“众”的竞争采购5、公正、公开、透明的采购6、内行和专家采购7、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方法的主要程序流程1.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机构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实体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只有被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需求才能执行。另外确定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单位坟山采购)2.预测采购风险采购风险是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影响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所以,事前要做好防范措施3.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4.执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招标采购(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投标邀请书)竞争性谈判采购(成立谈判小组、制作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询价采购(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发出询价单、评价比较)单一来源采购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案例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5.签订采购合同6.履行采购合同7.验收8.结算9.效益评估我国预算执行中的超收/超支问题分析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所谓“超收”“超支”,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额增长额。国外的超收、超支现象并不显著预算执行结果连年大幅“偏离”预算,并非财政运行的常态。一、近年来我国财政超收与超支现状1、财政超收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就绝对规模看,2000年为1057亿元,2004年为2826亿元,2006年为3336亿元,2007年为7256亿元,2009年为2246亿元。就相对规模看,2004年超预算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为11.99%,2007年达到16.47%;2000—2008年,年度财政超预算收入占财
本文标题:第5章政府预算的执行之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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