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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摘要: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责任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平、效率等。之所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这些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来看的。“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这些价值正反映了社会本位的实质,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本位都是统一的。经济法秩序价值核心体现在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稳定状态。经济法调整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经济行为。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社会公平。首先,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每一个市场主体,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高低,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平竞争。其次,经济法对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就被淘汰出局。”经济法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来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益的目的,这正是社会本位理念的体现。综上所述,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参考文献:〔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5。〔2〕(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13;〔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4〕(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企业的性质〔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5〕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6-220。
本文标题:浅谈经济法社会本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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