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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民法~总则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2.身份:基于血缘、婚姻、法律创设(如:收养)而形成。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法人没有身份权。(法人因此不可以结婚)3.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民法的语境里,公民=自然人)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如:著作权、发明权等)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注意先后顺序)5.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此时为保护社会利益)6.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结婚)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7.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某些民事行为。9.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10.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04.02一、监护1.民法语境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3.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4.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5.擅自变更指定监护关系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此时应为连带责任)6.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8.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加以确定。9.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10.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按照法定程序)1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12.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13.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14.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在于财产代管人的设立;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如果失踪人的生命没有终结,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过程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负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5.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6.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申请死亡宣告的人有先后顺序。但是,申请撤销死亡宣不受顺序的限制。7.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8.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10.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11.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12.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13.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14.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15.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2.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3.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核准登记,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要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四、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5.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04.06一、法人(具体内容,参见江平著《西方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1.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出资者一经出资就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A.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者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者遗赠,捐赠人和遗赠人不获得社员对价(如:宋庆龄基金会);社团法人的设立或者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如:香港之三合会等,此种情形下涉及刑事违法评价)。B.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C.财团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必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3.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4.强制记忆:我国各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总行法人制,各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04.07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终止和变更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民法语境中的“意思表示”系指以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为目的的精神活动的外化)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是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则不是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这在民法上称为意思通知(如:实践合同)。(可参考2006年司考第三卷第1题和2007年司考第三卷第51题明确何种情况下构成法律关系)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是相对应的,而多方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平行的,而不是相对的,是参与者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契约行为。在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平行融合的,有差异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决定。3.有偿行为,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无偿行为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4.不作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注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常见形式,如恶意串通、重大误解、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6.附延缓附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可以协议解除。7.委托代理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如雇佣。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一定是授权行为,而且这种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不明而产生责任时,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代理人负补充连带责任。转委托不明时的责任承担参照执行。8.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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